一、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牛某与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豫0185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判令李某、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牛某借款本金311000元,并支付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位于登封市某小区的房产依法进行了司法拍卖得案350000元;将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北京现代牌车辆予以轮候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二、执行不能原因
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李某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某年龄将近70岁,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未能全部实现,系由客观原因造成,属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
随着人民法院的全力攻坚,执行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全国法院正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不懈努力着。而在大量执行案件涌入的同时,一些“执行不能”案件也随之出现,这样也着实让法官们用尽“洪荒无力”也确实不能帮债权人拿回“真金白银”。
近几年来,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多次开展大型集中执行行动、大力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使得执行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但仍然有部分案件经过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得不到执行,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执行不能”案件。为此,上街法院集中发布两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执行不能”案件,理解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
2008年12月至2010年11月间,朱某来分六次共从原告李某生处借走现金47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手续6份,此款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却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推脱拒不还款,原告李某生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本院审理后,新密法院判决:朱某来偿还李某生47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因朱某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李某生于2018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某公司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