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至2010年11月间,朱某来分六次共从原告李某生处借走现金47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手续6份,此款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却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推脱拒不还款,原告李某生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本院审理后,新密法院判决:朱某来偿还李某生47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因朱某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李某生于2018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在案件执行中,执行法官依法向朱某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朱某来即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向法院申报财产。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朱某来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随后,执行法官又到朱某来家中进行调查,结果发现朱某来患脑血管疾病,造成偏瘫,行动不便,其与前妻离婚多年,家中没有任何收入,每月靠子女支付的1000元左右扶养费生活。执行法官又到朱某来居住地的村委进行核实,村委证明朱某来确因疾病导致生活困难,没有偿债能力。
执行法官遂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某生,并进行了终本约谈,但李某生认为朱某来仍有执行能力,并向法院提供了部分执行线索:1、被执行人朱某来有100多棵树砍伐后卖掉的卖树款可供执行;2、 被执行人有拆迁款可供执行;3、被执行人的子女给予的生活费等可供执行。法院又针对这些线索逐一进行了调查:当地村委及村民以及森林公安证明当地没有100多棵树被采伐的现象,朱某来也不在拆迁范围;另外依据法律规定,子女支付的扶养费属于当事人的必需生活费用,依法不能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将所有的调查结果和法院所做的努力全面详细的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向其释明,债权最终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经反复核实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将其实际执结到位,故该案件属于执行不能,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面对执行法官详实的调查结果,最终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同意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执行法官同时也告诉李某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代表案件不再执行,只是阶段性的告一段落,法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并会每六个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一次查询,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会依职权恢复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实地调查、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等各种途径,反复核实确认被执行人确无履行债务的能力。这种案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不能实际执行到位,其根本原因在于被执行人已经丧失了偿还能力,所以这类情况并非执行难,而是执行不能。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属于商业风险或者民事行为所产生的风险,应当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如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最初出借款项时,既没有让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也没有进行相应的保全措施,而被执行人事后因疾病陷入困顿,丧失了履行能力,这样的后果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己承担。法院执行的是生效的裁判文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严格依照执行程序进行执行,但这并不代表法院有必须把债务兜底的义务,也不代表申请执行人就高枕无忧。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是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只有申请执行人积极支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才能共克执行难题,使自己的权益早日得到实现。
申请执行人牛某与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豫0185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判令李某、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牛某借款本金311000元,并支付利息。
随着人民法院的全力攻坚,执行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全国法院正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不懈努力着。而在大量执行案件涌入的同时,一些“执行不能”案件也随之出现,这样也着实让法官们用尽“洪荒无力”也确实不能帮债权人拿回“真金白银”。
近几年来,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多次开展大型集中执行行动、大力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使得执行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但仍然有部分案件经过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得不到执行,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执行不能”案件。为此,上街法院集中发布两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执行不能”案件,理解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
某公司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