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法院的全力攻坚,执行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全国法院正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不懈努力着。而在大量执行案件涌入的同时,一些“执行不能”案件也随之出现,这样也着实让法官们用尽“洪荒无力”也确实不能帮债权人拿回“真金白银”。
而一些群众认为,官司打赢了,法院就该负责到底,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就可以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或是让对方履行排除妨害、配合过户、行使探望权等行为,否则就是执行不力、就是“执行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只有多了解执行不能,才能更好的保护你的权益,让执行成为维护你权益的保障。下面,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结合一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和你一起聊聊“执行不能”那些事。
【案例】宋某某、朱某某等六人申请执行薛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交通肇事负全责,出狱后无收入来源缺乏履行能力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9日凌晨,薛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口处时,与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由南至北行驶至此处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胡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薛某某弃车离开现场,但先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案发后第二天,被告人薛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胡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薛某某的亲属代其支付被害人胡某某亲属丧葬费20 000元。后胡某某的父母、妻子及子女等六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薛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350343.52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范围内优先赔偿上述损失。
惠济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1.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六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310 583.8元;3.被告人薛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六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44 575.04元。
因判决生效后,薛某一直未履行,朱某某、宋某某等6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薛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敦促被执行人薛某某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然而薛某某却未能履行。执行干警同薛某某进行了多次沟通,其均表示,自身并非不愿意履行,而是确无能力还钱。执行干警对薛某某家进行了多次调查走访,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薛某某(1993年生)在案发时尚不满18周岁,没有独立收入来源,出狱后薛某又没有固定工作,且村里没有给薛某某划分耕地及宅基地,薛某无法在家务农,名下又无可供执行财产,履行义务确实有难度。执行干警同薛某某的父母进行了积极沟通,其父母明确表示,两人均在家务农且常年患病,客观上家中生活困难,主观上也不愿替薛某某还债。
法院经和申请执行人约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因此丧失了主要收入来源,且家中尚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法院经评议后,决定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
(三)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在一些案件中,也的确存在被执行人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形,被执行人家徒四壁,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客观上无法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刚刚出狱且处失业状态,又无法通过务农等获取收入维持家庭生计,没有赔偿能力,执行干警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实地调查等各种途径,反复核实确认被执行人确无履行债务的能力,属于典型“执行不能”案件。这种案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不能实际执行到位,其根本原因在于被执行人已经丧失了偿还能力,所以这类情况并非执行难,而是执行不能。针对申请执行人家庭的特殊情况,执行法院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体现了司法执行的人道和温情。面对此类涉民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院也将加强沟通协调,加大救助保障力度。
在此也提醒广大民众,执行不能案件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多属于商业风险或者民事行为所产生的风险,应当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因此,在进行民事活动、从事市场交易时,一定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法治意识,既要充分评估预判可能导致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审慎决策,又要充分运用商业保险、财产担保等方式提前控制风险。出现风险后,要及时通过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等法律手段降低风险损失。
法院执行的是生效的裁判文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严格依照执行程序进行执行,但这并不代表法院有必须把债务兜底的义务,也不代表申请执行人就高枕无忧。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要主动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降低执行风险,减少案件“执行不能”的可能性,才能共克执行难题,使自己的权益早日得到实现。(鲁维佳 穆牧)
申请执行人牛某与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豫0185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判令李某、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牛某借款本金311000元,并支付利息。
近几年来,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多次开展大型集中执行行动、大力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使得执行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但仍然有部分案件经过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得不到执行,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执行不能”案件。为此,上街法院集中发布两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执行不能”案件,理解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
2008年12月至2010年11月间,朱某来分六次共从原告李某生处借走现金47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手续6份,此款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却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推脱拒不还款,原告李某生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本院审理后,新密法院判决:朱某来偿还李某生47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因朱某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李某生于2018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某公司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