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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区法院公布两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2019-12-30  来源:映象网

案例一:

张某明、张某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河南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张某明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港区法院”)于2018年8月26日作出(2018)豫0192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支付垫付贷款本息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4 202.5元,被告人张某风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拒不履行,原告向港区法院申请执行。港区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30日向张某明、张某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张某明、张某风未按要求报告财产。港区法院于2019年3月5日对张某明、张某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河南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张某明、张某风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于2019年5月5日向港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诉称张某明、张某风名下有车辆等财产,完全有能力能够履行上述义务,却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躲避执行,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追究二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2019年5月22日,张某明、张某风未按港区法院指定开庭时间来院,2019年5月23日,港区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决定逮捕。2019年5月24日张某明、张某风在精河县被公安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港区法院经查明认定,2011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某风出资购买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以被告人张某明的名义挂靠于郑州某公司周口分公司,张某风是该车的实际车主。2017年9月11日,张某明出资购买东风牌仓栅式货车一辆。2019年6月12日至6月19日期间,张某明、张某风亲属给付河南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人民币2.5万元。2019年6月19日,河南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张某风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各自所犯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已经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部分义务,并取得自诉人的谅解,可对二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根据张某明、张某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令被告人张某明、张某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明、张某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躲避执行,以为车辆挂靠别人名下,法院就无法执行,最终被判刑,有力的维护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彭某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陆某国与被告人彭某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豫0191民初11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彭某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原告购房款25万元,并支付赔偿金1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0.7万元。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高新区法院申请执行。高新区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豫0191执7989号执行裁定,查封彭某亮名下位于河南省中牟县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3年。2018年5月13日,彭某亮将被高新区法院查封的房屋转卖给张某勤,张某勤分两次向彭东亮支付购房款共计55万元。彭某亮自供将收取的购房款用于日常经营和偿还个人债务。2018年6月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港区法院”)执行。港区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执行。因彭某亮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港区法院于2019年6月4日对彭某亮行政拘留十五日。陆某国后以彭某亮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于2019年6月11日向港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当日,彭某亮在郑州市第四拘留所被本院逮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亮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彭某亮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彭某亮犯罪情节严重,且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未取得自诉人的谅解。根据彭某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彭某亮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彭某亮,在判决书生效后,为逃避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登记在其名下已查封的房产转卖给他人,规避法院执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性质恶劣,最终自尝苦果。


文章关键词:拒执犯罪,案例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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