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吉某,住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55号院。
被执行人:张某中,住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左照沟村左照沟098号。
被执行人: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某中
【案情介绍】
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中因公司厂区扩建,于2016年2月、2016年10月共向吉某借款80万元人民币,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1.8%,吉某通过银行向张某中转账80万。2017年10月,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106民初1950号判决书,判令张某中、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偿还吉某本金8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张某中、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执行过程】
因吉某卧病在床,2018年1月吉某委托妻子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某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吉某向法院提供一份2017年5月和被执行人张某中签署的抵押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某中将名下位于郑州阳光四季园、上街区雅园两套房产抵押给吉某,保证二套房产不能买卖、转让。但签署抵押协议时,申请人吉某并未对该两套房产真实性予以确认。
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对张某中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控,得知张某中名下无不动产信息,但其前妻周某名下有两套房产,其中抵押协议中约定的上街区雅园房产在其前妻周某名下,周某名下另外一套房产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89号院,非抵押协议中约定的阳光四季园。两人于2018年1月在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签署书面协议登记离婚,对各自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分割。法院对周某名下两套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因周某并非本案被执行人,且该两套房产涉及到另外一起案件的抵押权,法院暂未对周某名下房产进行处置。
法院对被执行人河南某有限公司的资产情况展开调查,该公司原名郑州某设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租用上街区武庄村集体土地8亩,使用期限20年,地面厂房所有权系该公司所有。该公司于2011年10月变更注册资本为1080万元,股东两人,张某中出资1060万元,张某冰出资20万元。该公司于2015年10月更名为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成员不便,张某中系该公司总经理。2017年9月该公司将名下土地使用权、房产以总价值1580万元转让给时某,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支付方式为时某将该款项汇入河南某有限公司指定的第三人张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让时间在法院诉讼期间。法院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中以及第三人张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明细进行调查取证,发现确有大额转账记录。
法院经调查认为被执行人张某中转移财产涉嫌拒执犯罪,于2018年7月19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对该公司进行搜查,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2018年8月2日,被执行人张某中主动打电话联系执行干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万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但仍未积极按约履行,选择逃避执行。随后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执行人张某中迫于压力,2018年11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万元,并就剩余25万元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随着案件进入公诉阶段,2019年6月17日,被执行人张某中将全部欠款履行完毕。2019年6月28日,上街法院刑事审判团队开庭对该起案件进行审理。同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中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张某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清偿义务,反而通过转移名下财产的方式,企图逃避执行,张某中的行为符合“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或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法定情形。鉴于,被执行人张某中将全部欠款履行完毕,故法院酌情予以缓刑。本案对隐藏、转移财产这种抗拒执行的犯罪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张金虎)
原告河南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张某明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港区法院”)于2018年8月26日作出(2018)豫0192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支付垫付贷款本息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4 202.5元,被告人张某风承担连带责任。
贾某诉房某、鲍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6月,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房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贾某货款19.87万元,并负担该案诉讼费。房某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9月,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房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贾某向高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8月该案被市中院指定由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管辖。
郑某诉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魏某某负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最终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