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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人民法院发布两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2019-12-25  来源:映象网

案例一:魏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郑某诉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魏某某负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最终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郑某诉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经新密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魏某某偿还郑某借款8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后魏某某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已送达魏某某。郑某于2015年1月申请强制执行,后该案被依法终结本次执行。2019年1月,经申请人申请,该案恢复执行。执行期间,经执行法官调查发现,魏某某在新密市邮政储蓄银行有大宗交易27次,交易额达41万余元(其中贷款15万元),属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后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已履行法院判决确定义务,并获得郑某谅解。

(二)裁判结果

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罪名成立。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多次发生大宗交易,累计交易额达41万余元。但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未做任何履行,且不按要求申报财产情况,情节严重,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法律尊严。

案例二: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王某诉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某某有能力履行,却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基本案情

王某诉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新密法院审理,依法判令徐某某偿还王某借款750万元,后该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徐某某自判决生效后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王某于2015年6月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执行法官在执行中发现其涉嫌拒执犯罪的相关线索,遂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查,执行期间徐某某将他人支付的预付款600万分别转入亲属和公司会计的账户,在六百万元到帐后由徐某某本人实际掌控支配。其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2019年2月,该案经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二)裁判结果

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前无犯罪记录,系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其将他人支付的本应进入自己账户的预付款直接转入其亲属及会计名下,逃避履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惩治了此种恶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文章关键词:拒执犯罪,案例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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