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贾某,住郑州市上街区新兴街8号楼。
被执行人:房某,住河南省荥阳市王村镇房庄村。
【案情介绍】
贾某诉房某、鲍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6月,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房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贾某货款19.87万元,并负担该案诉讼费。房某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9月,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房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贾某向高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8月该案被市中院指定由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管辖。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上街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房某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及时采取网络查控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通过调查,查明房某与鲍某合伙成立一家公司,房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税务及银行流水显示,该公司目前仍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但在申请执行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且无兼并、收购等相关信息。鉴于被执行人房某拒不到院配合执行,且故意转移名下资产,企图规避执行,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经院领导研究启动特殊案件办理的联动机制,将该案被执行人房某涉嫌拒执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2月18日,房某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对其采取网上追逃措施,同年3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抓获,后被移交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分局。次日,被刑事拘留,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2019年3月6日,房某家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19万元执行款。2019年6月21日,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以房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6月2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同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房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该案中房某有能力履行裁判文书义务,却通过私下转移财产方式,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这种行为是对法律的蔑视,对司法权威的挑战。虽然房某在公诉之前履行完毕了裁判文书义务,但仍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给予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属于罚当其罪。该案件的宣判,对转移财产行为的“老赖”形成震慑,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氛围。(张金虎)
原告河南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张某明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港区法院”)于2018年8月26日作出(2018)豫0192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支付垫付贷款本息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4 202.5元,被告人张某风承担连带责任。
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中因公司厂区扩建,于2016年2月、2016年10月共向吉某借款80万元人民币,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1.8%,吉某通过银行向张某中转账80万。2017年10月,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106民初1950号判决书,判令张某中、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偿还吉某本金8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张某中、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郑某诉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魏某某负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最终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