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有辆车,每月向银行按期还贷款,却不把法院的生效判决当回事,非但不履行义务,还口口声声说自己没钱,赵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2018年5月2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现年43岁的赵某是一名司机。赵某将自己所有的卡车常年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从事货物长途运输。2015年8月,闫某与某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闫某承运由某诚公司发往某圆公司的货物200吨。协议签订后,闫某将其所承运的货物中的34吨交由赵某代为运输,在卸货过程中,闫某与赵某发生纠纷,经民警调解闫某将运费及补偿款共计6000元支付给赵某后,赵某仍拒不交货。
多次交涉无果后,闫某将赵某及某运输公司起诉到了法院,判令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闫某损失54万余元,被告某运输公司在其所收取的的管理费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判决书生效后,赵某并未及时履行,多次催促无果后,闫某向惠济法院申请执行。受理该执行申请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赵某既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也不及时报告财产状况。执行法官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发现,判决书生效后,赵某已将货物卖出,得来的货款完全足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却被赵某用于向三家银行陆续偿还信用卡及车贷,逢年过节赵某还在家庭及工作群发红包,执行法官随即对赵某名下的货车扣押,并根据申请执行人闫某提供的线索,在某省赵某家中对其进行了司法拘留。
在对赵某司法拘留期间,执行法官数次向其详细阐明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但赵某依然坚称自己没钱,拒不履行:“我的车被你们法院查封了,跑不成车了,挣不来钱,没办法还钱。”鉴于上述行为,惠济法院将赵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随后,赵某被公安机关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却在六个月后脱逃,随即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8年2月,赵某被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1.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哪些行为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鲁维佳 曹雅苹)
4月25日,一名被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寻找多日的失信被执行人崔某主动到巩义法院执行局还欠款了。“悬赏公告贴到俺村里俺家门口了,俺妈给我打电话叫我回来了,丢人呀,还了钱赶紧给公告撤了吧”崔某说。
4月27日上午,鲁山县人民法院在二楼会议室召开“全力决战执行难百日会战”暨集中曝光“老赖”宣传月新闻发布会,党组书记、院长王宏伟、专职审委会委员王为云和执行局全体干警出席会议,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法律工作者和媒体记者应邀参加,会议由副院长张燕伟主持。
4月26日晚上10点,原告范某坐在失信被执行人魏某家中,想与魏某协商偿还其13800元欠款一事,但魏某在外与朋友喝酒并未在家,范某表明来意后,魏某妻子明确告知最近手头紧张并无还款的打算,得知魏某将要回到家中,范某随即拨打了巩义法院执行局110报警电话。
吴某诉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之后,禹某未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六十万元还款义务,吴某向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4月27日,几名到河南新郑黄帝故里百家姓广场游玩拜祖的游客被广场的电子屏幕上出现的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所吸引,驻足观看。
4月26日,一名前几天起诉他人的原告,急匆匆来到鲁山县法院瓦屋法庭办公室,手里拿着一沓人民币,言语中一再表示自己错了,不应该只知道拿去法律维权而置法院的判决于不顾,自己这就是来“改正错误”了。
4月26日清晨6点,邓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奔赴城区、刘集、彭桥等乡镇实施集中拘留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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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上午,在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内一名女子正在办理房产拍卖款领取手续,这名女子并不是申请执行人而是被执行人。
河南新郑市常某(化名)等人在市电视台新闻曝光台播出后当地群众议论纷纷,特别是乡里乡亲的议论给常某等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4月23日,藏匿许久的常某终于现身到法院主动偿还执行款。
2013年9月本案被执行人康贯丁与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从申请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现代牌挖掘机一台,租赁期间为2013年9月25日至201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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