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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执行叫法官“洪荒无力”

2018-04-09  来源:映象网

当前,大量纠纷涌入法院并进入执行程序,面对复杂多变的执行案件,郑州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迎难而上,戳力破解“执行难”,坚决撕掉“法律白条”。但一些“执行不能”案件的存在,着实让法官们“洪荒无力”。

执行法官侯法官告诉记者“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对于执行难的案件,我们执行人员要千方百计执行到位,但对于执行不能的案子,我们也真是无能为力”。侯法官手上也有不少执行不能的案件。王某因一起交通事故至人死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赔偿受害家属各项损失41万余元。执行环节,侯法官对王某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王某系普通农民,无固定经济来源,妻子身体状况不好,长期需要药物维持,还有两个老人和两个孩子需要照顾,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由于王某已被刑事羁押,且车辆未购买任何保险,案件自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自始至终无财产可供执行,受害者家属虽获得司法救助,但也显得杯水车薪。

据统计,大部分“执行不能”的案件属于客观上没有财产,集中体现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因为没有保险兜底,肇事成了一件憾事。

侯法官又向记者讲述了有关高息借贷类案件。“高某原是一家企业正式员工,后在朋友的劝说下,共同承包了50亩水塘进行鱼虾养殖。启动资金不足时,高某是从亲朋好友借钱,后来为了扩大养殖规模,又在社会上筹借资金,利息也从每月2分、3分逐渐涨到1毛。高某本想等到鱼虾养殖成熟后卖掉,把钱还了赚上一笔,孰料“天阴偏逢屋漏雨”,由于缺乏养殖经验,鱼虾出现大范围死亡现象,损失惨重。合伙人一跑了之,只剩下高某收拾残局。高某的“债主们”纷纷起诉并获得支持后,申请对高某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高某个人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发现由于其长期不在岗上班,已被单位辞退,妻子也早在三年前与其协议离婚,家徒四壁的他只有一副空皮囊。最终,所涉案件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法院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情况下,案件执行只能阶段性终结,等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重新启动。侯法官说“由于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的,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执行不能’案件。”侯法官介绍,对第一类案件,法院主要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这一类属于执行难案件,这是人民法院需要解决的。但后一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但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则只能采取程序终结。

侯法官提醒市民,借出钱财时,一定要考虑风险问题,是否在自己承受的范围内,如果不是自己能够承担的风险,那就要硬着头皮拒绝。另外,当借款人提出用其房产或车子抵押时,一定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口头说的抵押都是没有用的,即使拿到当事人的房产证原件或车子,如果这些房产或车子已被第三方抵押,也是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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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郑州,管城法院,执行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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