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耿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登封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豫0185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判令耿某某偿还王某某83万余元欠款。2017年8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经查,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耿某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有超过三十余万元资金流水,并掌握有数间临街门市房对外出租并获取租金。对此,申请人要求移送拒执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判决结果
耿某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被本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超过三十余万元的资金流水,且有门市房对外出租获取租金,证明其具有偿还能力,除家庭必要生活支出外,被执行人应将财产收入用于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文书,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或用于其他事项,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拒执罪这一有利武器,对有能力执行确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岳先生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冯某某偿还岳先生借款1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3.5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共计26350元。判决生效后,冯某某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岳先生申请执行。
2017年9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罗某与张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某等人向原告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所有的一处房屋予以查封。判决生效后,罗某于2018年3月申请立案执行。
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本案被执行人张某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清偿义务,反而通过转移名下财产的方式,企图逃避执行,张某中的行为符合“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或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法定情形,本案对隐藏、转移财产这种抗拒执行的犯罪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