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诉刘某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荥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刘某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112826.07元。刘某辉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3月3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民终43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刘某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判决生效后,刘某辉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王某某于2016年8月4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查明,刘某辉每月工资收入约四千元,2016年7月,其购买中华牌小轿车一辆,并将该车登记在其配偶名下。执行干警前往刘某辉家中查找该车时,刘某辉将车辆转移,拒不提供车辆去向。2017年3月16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将刘某辉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有关线索、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刘某辉委托其家属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全部履行完毕,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2018年4月20日,荥阳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刘某辉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在判决书生效后,以其配偶的名义购买车辆,执行法院拟对该车辆采取强制措施时,刘某辉又转移车辆、拒不交付,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鉴于刘某辉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且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缓刑。
案例二
王某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郑州高新区某石材商行诉王某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豫0182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某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该石材商行工程款31.3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伟未按期履行义务,该石材商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荥阳市人民法院将王某伟传唤到案,王某伟承诺分期还款,但未实际履行。执行干警调取王某伟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后发现,其名下某银行账户在2017年12月21日有一笔30万元的进账记录。该笔款项到账后,王某伟多次支取、转账,金额达20万余元,直至法院将该账户查封,期间王某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8年2月28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将王某伟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有关线索、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8年3月6日将王某伟传唤到案,王某伟迫于压力在被刑事拘留后的第三天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亦出具书面材料,对王某伟予以谅解。2018年5月11日,荥阳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伟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王某伟的银行账户内有充足资金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提醒有能力履行的被执行人,要端正心态、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案例三
刘某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刘某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判决,判令刘某伟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刘某某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刘某伟未在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刘某伟从当地政府获得86.6万元砖厂拆迁补偿款,仅将其中的2万元赔偿给刘某某,下余金额另作他用,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2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新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伟负有执行义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豫0184刑初486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伟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刘某伟不服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刘某伟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将其获得的砖厂拆迁补偿款另作他用,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警示所有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地履行法律义务才是正确的选择,否则终将会为其拒执行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案例四
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薛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某名下有一辆号牌为豫AK82**的飞碟牌汽车,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有资金流转情况。被告人高某拥有车辆、银行存款,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薛某某向该院提取刑事自诉,请求追究高某刑事责任。
新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负有执行义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控告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2017年1月23日,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高某拘役一个月。宣判后,高某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申请执行人以自诉方式启动刑事追究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本案警示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躲避执行,如果因此被刑事追责,则得不偿失。
案例五
丁某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丁某某申请执行丁某振民间借贷一案,丁某某向新密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0万元,但丁某振拒不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丁某振将其在郑州某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的股权以260万元转让他人后,仍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丁某振被提起公诉后,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振在涉案民事判决生效后,私下将其在郑州某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股权以260万元转让他人后,并没有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其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丁某振与丁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丁某某对丁某振的行为予以谅解。新密市人民法院以丁某振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丁某振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丁某振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且转移财产的价值远远超过本案执行标的,主观恶意明显,其被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罚当其责。本案提醒所有被执行人,逃避执行难得逞,转移财产要判刑,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才是正确的选择。
案例六
史某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薛某某诉被告史某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金民三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告人史某安到期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薛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史某安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后,即与其配偶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将其名下房产转移至其配偶名下,拒不执行法律义务。2018年1月22日,史某安被上网追逃,同年3月14日,史某安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6月1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史某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史某安具有履行能力,在收到执行法院相关法律文书后即与其配偶办理了离婚手续,转移名下房产,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定罪量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行为,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种抗拒执行的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七
平顶山某盐业公司、左某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诉平顶山某盐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04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盐业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某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12400元等。后该盐业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王某某遂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平顶山某盐业公司名下共有八辆机动车,同时,该盐业公司于2016年底将其在河南某盐业销售有限公司85%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其在执行期间正常经营,但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金水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判决:被告单位平顶山某盐业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某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平顶山某盐业公司具备偿还借款的能力,并且在取得股权转让款后仍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左某安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单位实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对左某安定罪并判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拒执犯罪的严厉打击。
案例八
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郑州某客车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二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书,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拒不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要求陈某腾空其名下被依法查封的一套房产时,陈某拒不搬出。执行法院责令其交出被依法保全的“帕萨特”轿车一辆,陈某一直未履行。2018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郑州某客车公司依法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负有执行义务,但其拒不迁出法律文书指定的房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又以暴力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损毁执行器械,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8年4月18日,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某拘役三个月。宣判后,陈某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有房、有车,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采取暴力方法抗拒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提醒所有被执行人,只有尊崇法律,敬畏法律,诚信为本,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任何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九
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诉李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伟应向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李某伟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李某某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郑州航空港区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某伟名下有部分存款及别克牌轿车一辆,并及时采取了相应强制措施。2017年8月3日,执行干警将李某伟传唤至法院,询问其还款意愿。2017年8月8日,李某伟将其名下别克牌轿车过户至案外人李某敏名下。2017年9月6日,执行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李某某向郑州航空港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伟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7年12月27日,法院判处李某伟拘役两个月。鉴于李某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伟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亦可酌情从宽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李某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但其拒不履行,并将名下车辆转移至案外人名下逃避法院执行。李某伟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十
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訾某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8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訾某某欠款173800元及相应利息,该民事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高新区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刘某于2016年1月底前一次性偿还訾某某18万元,訾某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后刘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刘某名下某银行账户内有较频繁的款项往来记录。经查,自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8月28日期间共转入款项累计101792.26元,转出款项累计101850.94元。2017年4月刘某到宁陵某置业公司工作后,月工资6500元,但没有向法院申报其工资收入情况。訾某某遂向郑州高新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负有向自诉人訾某某偿还欠款的执行义务人,在执行过程中隐瞒其有工资收入的事实,且在判决生效后其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转入、转出款项累计达十余万元而拒不执行还款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据此,刘某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刘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其拒不履行,且隐瞒有工资收入的事实,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刘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法院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本案被执行人张某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清偿义务,反而通过转移名下财产的方式,企图逃避执行,张某中的行为符合“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或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法定情形,本案对隐藏、转移财产这种抗拒执行的犯罪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