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刘某2拒不执行判决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罗某与张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某等人向原告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所有的一处房屋予以查封。判决生效后,罗某于2018年3月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执行通知书,通知显示法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涉案房屋,限令房屋内居住人员于通知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搬出,并将通知书张贴于房屋入门处,执行人员也多次到该房屋通知居住人员刘某1及时搬出,刘某1拒不协助执行。2019年3月,执行人员再次到该房屋查看刘某1等人是否搬出,并欲强制腾房时,执行人员通知在此居住的刘某2配合执行,刘某2拒不配合,并将执行人员咬伤。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刘某1、刘某2予以司法拘留。
2019年4月,自诉人罗某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认为,刘某1、刘某2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同时考虑其它量刑情节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刘某2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刘某1、刘某2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无视法院腾房公告,阻挠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并将执行人员咬伤,造成恶劣影响,最终受到了应有的制裁,任何企图抗拒执行者均应引以为戒。(陈鹏飞、张颖)
岳先生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冯某某偿还岳先生借款1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3.5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共计26350元。判决生效后,冯某某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岳先生申请执行。
被告人耿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登封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豫0185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判令耿某某偿还王某某83万余元欠款。2017年8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经查,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耿某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有超过三十余万元资金流水,并掌握有数间临街门市房对外出租并获取租金。对此,申请人要求移送拒执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本案被执行人张某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清偿义务,反而通过转移名下财产的方式,企图逃避执行,张某中的行为符合“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或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法定情形,本案对隐藏、转移财产这种抗拒执行的犯罪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