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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被执行 面对高压急还款

2018-06-15  来源:映象网

“我儿子真没钱,他因为给别人做担保,老婆也跟他离婚了....”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里,一个大妈情绪激动,正在向执行员徐淑红哭诉求情。

2016年5月,翟某向李某借款两万元,身为朋友的赵某帮翟某做了担保,借款合约到期后,翟某仅偿还了600元就不再还款了,因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把赵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赵某偿还两万元本金及利息,由于赵某拒不露面,2018年1月,李某申请了强制执行。

6月13日,执行员徐淑红打电话百般劝说把赵某叫到了执行局,赵某一直说自己没钱还,自己碍于情面为人担保,不想遭连累要负债务,其为了对抗执行,还把母亲叫过来一起向执行员施压与求情。执行员表示,赵某作为小学老师,应该知道给别人做担保要承担还款责任,换言之,如方不是因为对方对于其身份相信,也许就不可能将款借出,换位思考,如果别人欠你的钱一直不还你们着急不着急?通过思想工作,赵某和其母亲的情绪渐渐稳定。接下来执行人员告诉对方,如果不履行还款义务,下一步就可能被监察委等约谈,学校领导也会找其谈话,还会面对种种失信曝光,赵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不再对抗执行,晚上八点多,其家人送来了执行款,案件顺利执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引起的担保责任问题在执行案件中占一定比例,有一些人碍于情面,担保时把自己的姓名一签了之,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担责时莫要怨天尤人。

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为加强诚信建设,巩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职人员失信问题,监察委加大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积极约谈涉公职被执行人,根据公职人员信用惩戒条例,强化问责,高压震慑。法律没有特权,公职人员更要严惩。(贾凤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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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巩义,法院,公职人员,执行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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