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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当场撕毁吞吃协议 因妨碍诉讼获罚千元

2018-04-27  来源:映象网

“法官,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你们一直都在为我着想,想方设法地帮我解决问题,我真是一时糊涂了,希望你们能够原谅我……”4月26日上午,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申请人张某来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缴纳了1000元罚款。此前,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被执行人吴某已履行了全部3万余元执行款。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现年54岁的张某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2014年9月,张某的好友刘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刘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为三个月,2015年1月1日前还清。刘某还当场向张某出具了一张借条。

熟料借款到期后,刘某来了个“翻脸不认人”,昔日的好友也因此反目成仇。

多次讨要无果后,张某将刘某夫妻起诉到了法院。惠济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及其丈夫吴某连带偿还欠款3万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因故入狱服刑,刘某的丈夫吴某也并未及时支付执行款。无奈之下,2018年3月,张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对张某和吴某进行了走访,并从情理法角度为双方做和解工作。

最终双方表示,愿意和解。于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到惠济法院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吴某在一年内分三次还清全部欠款,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在双方按完手印,执行法官将和解协议收回准备存档时,张某突然变卦了:“这协议不算数了,我不能便宜了这龟孙,我得跟他要利息。”说着,她一把将和解协议从法官手中抢回,随后放入口中咀嚼,试图将协议吞入腹中,执行法官立即予以当场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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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不同意见可以跟我们提,但是毁坏协议可是不应该的……”在法官的批评教育下,张某终于认识到自己毁坏和解协议的严重后果,随后写下悔过书。鉴于张某的妨碍执行行为,惠济法院依法对其罚款1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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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案件的执行却并没有因为这一“突发状况”而中止。执行法官继续对双方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劝说被执行人理解申请执行人目前的实际困难,并向其告知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法律后果。最终,被执行人吴某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执行款,申请人张某也缴清了全部罚款。

【法官提醒】

惠济法院执行法官随后提醒广大市民,在遇到矛盾纠纷时要注意讲求方式方法,理性维权,合理表达诉求,切莫采取非理性的不当方式,让“有理”变“没理”,大吵大闹阻碍法院执行公务的行为更是行不通的。

【法条链接】有哪些行为会被法院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鲁维佳 曹雅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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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妨碍执法,撕毁协议,惠济区,法院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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