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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灾避免不了 可是人性的贪婪却可抵制

2018-04-10  来源:映象网

“我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了,法院就有责任把我的钱要回来,要不然,法院就是不作为!”经常能够听到申请人这样向执行法官发难。那么,一件案件最终无法执行,到底能 不能全怪罪于执行法官或法院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告诉笔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但“必须得到执行”并不等同于“能够完全执行”。“必须得到执行”时法律的要求,能否得到完全执行则要取决于案件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牛某,原本是一家企业单位的退休职工,前几年将自己的积蓄二十多万投资到一家担保公司,岂料天有不测风云该担保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停业,原本想通过此次投资谋取暴利的牛某,听到此消息后如晴天霹雳,遂将该投资担保公司告上法庭。 尽管牛某赢得了官司,但执行法官通过对该公司负责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各方面反复调查后,发现该公司名下已没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公司负责人也外出失联,最终只能程序终结,等该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重新启动。此后申请执行人不依不饶要求法院执行到位,甚至采取检举、举报、网上曝光等方式给法院执行人员制造压力。由于案件申请执行人无法正确区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 一味地将执行不到财产归责于法院工作不力,甚至怀疑法院包庇纵容被执行人,由此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扰。

案件当事人不应忽略民事交易行为本身所蕴含的风险,这种风险的承受主体只能是交易双方,比如,投资人应对投资方的经济实力及信用情况进行调查,而不能事后将“执行不能”的风险全部转嫁于法院,

天灾避免不了,可是人性的贪婪却可抵制,如果那些“投资人”不是贪图3分、4分甚至一毛的暴利,也不会酿成最后的苦果。(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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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管城区,法院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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