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乔雯 通讯员 任新 秦世璞)7月25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召开“严厉打击拒执犯罪, 努力提升司法公信”新闻发布会。新密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庭长李耀强通报了两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执行中转移股权,获百万巨款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李某诉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丁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90.77万元。丁某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4月15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丁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丁某仍未履行义务。经查,被告人丁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将其在郑州某公司股权以260万元价格转让与他人后,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而是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告人丁某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拒执犯罪案件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与被害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受害人对被告人丁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丁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受害人对被告人丁某振的行为予以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新密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情节,判决:被告人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转移财产,且转移财产的价值远超本案执行标的,恶意明显,但鉴于本案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与被害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义务,受害人对被告人丁某振的行为予以谅解,故作出以上判决。
案例二:生效判决指定交付的财产,被执行人擅自处置被追刑责
2013年1月10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就原告贾某诉被告北方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北方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贾某租赁设备费,并按设备清单将租赁设备如数返还贾某。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并未履行。原告向新密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的2016年7月,被告人弓某擅自将北方公司租赁贾某的上述设备拆除、变卖,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因涉嫌拒执犯罪,经执行法院移送,新密市公安局予以立案侦查,侦查期间,被告人弓某家属赔付贾某租赁费、设备款共计140万元,贾某对弓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弓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弓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弓某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取得了贾某的谅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弓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租赁设备,其不但不予返还,反而拆除、变卖,明显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警示被执行人:生效判决必须履行,有能力履行故意逃避者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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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召开“严厉打击拒执犯罪, 努力提升司法公信”新闻发布会。新密法院执行局政委王松波通报了该院2018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及打击拒执犯罪的相关情况;新密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庭长李耀强通报了两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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