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谷艳伟 实习生 陈波 通讯员 孙彦挺)当前,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巩义市人民上下一心,众志成城,坚决打响疫情防控阻击战。但就在这关键时刻,却出现了不服从管控措施、造谣传谣等不和谐的声音和画面,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风险。连日来,巩义公安机关毫不动摇地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快速出击、依法处置,接连查处3起涉疫类违法行为,5人被拘留。
辱骂、妨碍防控疫情工作人员,拘留!
1月29日中午,违法行为人邓某逢(男,48岁,巩义市回郭镇人)、李某林(女,36岁,巩义市回郭镇人)因对巩义市回郭镇北寺村设置防疫隔离设施不满,在防疫设施设置现场闹事,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妨碍,引起现场秩序混乱,影响防疫工作正常开展。
当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二人因寻衅滋事分别被行政拘留5日。
强行闯卡,拘留!
1月31日零时许,违法行为人刘某龙(男,33岁,巩义市人)、刘某(男,38岁,巩义市人)在试图通过巩义市桐本路安乐街口孝南村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检测卡点时与执勤人员发生口角,后与执勤人员引发肢体冲突并强行闯卡,造成执勤人员受伤。
当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刘某龙、刘某因阻碍执行职务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9日、5日。
拒不服从隔离规定,拘留!
1月30日晚上20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龙(男,32岁,巩义市小关镇人)在经过小关镇冯寨村煤矿路口出村时不听路口防疫执勤岗点工作人员的劝说,对工作人员多次进行辱骂,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当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张某龙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活动,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巩义公安将进一步从严、从实、从细狠抓防风险,护安全,战疫情,保稳定等各项措施的落实,全力投入疫情防控阻击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十二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一、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
二、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四、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以及假冒药品的;
五、存在哄抬物价、假冒伪劣、囤积居奇等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未按照要求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病毒传播致使疫情加重的;
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
八、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九、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
十、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十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疫情等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十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护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巩义政务新闻热线:15890370999 投稿邮箱:73214196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