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也是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应有之义。但审判执行实务中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时有发生,个别当事人存在虚假陈述、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恶意拖延诉讼、逃避诉讼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但扰乱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新年伊始,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先后开出4张罚单对3个案件中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进行惩戒,进一步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案例一
被罚款人:薛某某和魏某某
中原区法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薛某某向法院提交了证人魏某某书写的《借条》《收条》《收款凭证单》《事情经过》各一份,证明其已向证人魏某某支付相关款项的事实。魏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经询问,薛某某与魏某某陈述事实出入甚大,庭审最终查实薛某某向法庭做了虚假陈述,魏某某亦承认其出具的《借条》《收条》《收款凭证单》《事情经过》所载内容均为虚假。
法院经审查认为,薛某某、魏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该案基础债权债务事实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诉讼活动,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鉴于二人在庭审过程中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并于庭审后递交了悔过书,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采用教育性罚款措施,对薛某某罚款10000元、对魏某某罚款5000元,限于2020年2月3日之前交纳。
二人在庭审后已全额交纳罚款。
案例二
被罚款人:杜某某
中原区法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主审法官就案件相关事实对杜某某进行询问时,杜某某主张并举证的2017年5月11日《借条》项下所对应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约、承诺、履行、给付相关的陈述,与2017年6月23日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关于金钱给付的时间、金额、方式、对象、对价的证人证言明显冲突和矛盾。在法官向其出示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后,杜某某才被迫认可借条载明的借款真实情况。故杜某某在本次民事诉讼中陈述的有关孟某某因生意周转向其借款10余次的要约、承诺、履行、给付事实不存在,其相关陈述均为虚假,伪造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杜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诉讼活动,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杜某某虚假陈述所涉金额、虚假陈述被发现后仍未据实减少诉讼请求金额的情节,以及给案件审理造成阻滞、浪费大量司法资源的情形,决定对杜某某罚款20000元,限于2020年 2月3日前交纳。
案例三
被罚款人:郑某某
在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降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案外人郑某某依据《租赁合同》《收据》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撤销执行裁定书中责令郑某某迁出涉案房屋的相关内容。据案外人郑某某陈述,被执行人何某某因周转资金需要向郑某某借款30万元,因不能做抵押登记,所以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郑某某明知其与被执行人何某某系借贷关系,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其以虚假的租赁关系掩盖真实的借贷关系,并提出执行异议以达到排除对涉案房屋的执行。该行为已经妨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案外人郑某某罚款10000元,限于2020年1月23日前交纳。
法官说法: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诉讼诚信更是法治框架下对每一个当事人的规范性要求,法律在保护每一个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亦必然会对违反诚信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对于不诚信诉讼,中原区法院将进一步完善甄别和发现机制,不断加大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并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机关建立防范和惩戒不诚信诉讼联动机制,对情节严重的不诚信诉讼行为采用刑事打击等手段予以惩戒,进一步营造诚信诉讼氛围。(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