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案外人郭某伪造证据提起虚假执行异议阻碍执行的行为依法罚款3万元,并将案外人郭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等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悉,这是郑州地区对滥用异议权阻碍执行作出处罚的首例。
李某申请执行冯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二七区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冯某名下一套房屋,在法院即将对涉案房屋进行公开拍卖时,案外人郭某提交加盖民政部门核对无异印章的离婚协议等证据,以已通过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其子所有应当排除执行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在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对异议人郭某提交的上述离婚协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二七区法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由代理律师到民政部门调取了郭某与冯某协议离婚的原始档案信息。通过审查与核实,二七区法院发现案外人郭某提交的离婚协议与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从民政部门调取的离婚协议内容不一致,从民政部门调取的离婚协议中没有显示涉案房屋分割给案外人郭某之子的条款及内容。
鉴于案外人郭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虚假诉讼,企图抗拒执行、阻碍执行,二七区法院在驳回郭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的同时,依法决定对郭某罚款3万元,并将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慑于强大压力,案外人郭某主动缴纳了3万元罚款,被执行人冯某也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
二七区法院表示,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法律赋予当事人或案外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途径和权利,但权利不能被滥用,二七区法院将继续严惩此类用虚构的事实、伪造证据提出虚假执行异议的行为,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司法诚信。 (陈鹏飞、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