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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惠济法院发布两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2019-12-25  来源:映象网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配合,开展了一系列强制执行活动,打赢了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极大限度地压缩了“老赖”的活动空间,在全社会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在法律和联合惩戒等的强大威慑力下,部分老赖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重新赢回了个人信用。然而,依然有一些“老赖”执迷不悟、一副“任他风吹雨打,我自岿然不动”的架势。

那么问题来了,赖着不还钱,对执行法官能躲就躲,法院就拿你们没办法了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两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告诉你答案。

【案例1】林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偿债且聚众阻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党某与河南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河南某公司向党某借本金1500000元,月利率3%。后借款到期后,河南某公司并未及时偿债。党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河南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某诉至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8年2月,惠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河南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党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案件立案受理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林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林某及河南某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生效后,河南某公司和林某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偿付义务。2018年7月16日,党某向惠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河南某公司及林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敦促其主动履行。但林某及河南某公司既不报告财产状况,又不履行支付义务。2018年12月,执行干警再次到河南某公司敦促执行,在执行人员询问林某时,其非但拒不承认身份,还在该公司多名员工对执行人员进行辱骂、推搡、围攻,阻碍执行时,不进行劝阻并趁机离开现场,使执行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执行干警只能先行撤离。

2018年10月,党某向惠济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林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该院于当日立案。随后,该院对林某予以逮捕。在案件审理期间,林某将执行款项共计2 798 455元转账至执行法院专项执行账户。2019年5月,惠济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审宣判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惠济法院于2019 年9月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1月,惠济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公开宣判后,林某并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所经营的某公司运转正常,且名下有豪车及房产,对欠付的借款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执行法院曾多次敦促其主动履行,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涉嫌构成拒执罪。且在执行法官再次敦促其主动履行时,放任员工采取暴力等方法阻碍执行,致使法院的执行工作被迫停顿、无法进行,不仅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也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在本案申请执行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后,被执行人林某最终慑于法律威力履行了全部债务,但其仍为自己拒不执行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在此也提醒所有被执行人,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今天,只有尊崇法律,敬畏法律,尽早主动履行,才是正确的选择。如果选择继续“赖”下去,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2】苏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在执行法院腾房时拒不配合,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展某与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解除展某与苏某、第三人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展某共计400余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展某申请,惠济法院查封了苏某名下房屋一套。宣判后,展某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判决生效后,苏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展某于2018年1月向惠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苏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法院向刘永宾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查找联系,但苏某及其亲属故意躲避,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有效保障债权人利益,惠济法院决定对苏某名下被查封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并多次依法到涉案房屋张贴搬迁公告,责令苏某限期迁出该房屋。然而苏某不仅未按期迁出,还未对该套房屋进行腾空,并多次缠访,阻挠执行。

随后,执行法院决定启动强制腾房程序。在对涉案房屋内所有物品逐一清点、拍照并进行登记,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的情况下,对该套房屋进行了强制腾空。随后,执行法院依法对涉案房屋进行司法拍卖。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展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苏某被依法逮捕。此时苏某终于意识到事态严重性,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在案件审理期间,展某相继收到苏某主动履行执行义务及拍卖所得房款共计400余万元,执行案件得以全部执结。

2019年7月,惠济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公开宣判后,苏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典型意义

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一些人禁不住利益的诱惑,甘冒违约风险,肆意撕毁合同,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和法院判决交付房屋。这种行为不但影响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也不利于诚信社会的构建,还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厉惩罚。本案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民事执行措施,并做好笔录、录音录像等前期证据收集工作,为后期推进拒执罪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本案的宣判在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者形成威慑的同时,也为房产买卖双方提了个醒,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一方或双方恶意“变卦”,则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与理解,也是对自己的尊重。(鲁维佳 楚云鹤)



文章关键词:拒不执行判决,案例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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