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王韶卿 通讯员 鲁维佳 曹雅苹)因欠着几千块钱的物业费拖着不还,林某被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下达了“限高令”。近日,准备年末去泰国旅游“团建”的林某发现,同行的同事都能顺利购买机票,自己却因上了失信“黑名单”购票失败。倍感“丢人”的林某这才着急了,连忙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还钱。12月21日上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结此案。
现年32岁的林某是郑州某小区的业主。2015年5月,林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6元;业主每六个月交纳一次物业服务费,上半年的物业服务费应在当年的1月31日前交纳,下半年的应在7月31日前交纳。按照林某的住宅面积,每半年应交纳物业服务费1315元。随后,某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但林某却拖欠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5918元迟迟不交。几经催促无果后,2019年10月,某物业公司向惠济法院申请了支付令。惠济法院于随后下达支付令,限林某于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支付拖欠的物业费5918元。
因林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向某物业公司支付所拖欠的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申请。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林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向林某详细告知了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必要性和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但林某却推三阻四、不愿意履行,还更换了手机号码,并开始对执行法官避而不见。
由于经查询,林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便依法将林某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
可赖着不还钱、对执行法官能躲就躲,就行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12月20日上午,惠济法院的执行法官忽然接到了林某打来的电话,称其愿意主动偿还欠下的5千余元物业费。跟执行法官“玩失踪”的林某怎么主动提起还钱了?电话中,执行法官一问才知道,原来林某所工作的公司组织员工年末集体泰国游,就在买往返机票时,同事们一个个都顺利买了票,只有他因为上了失信“黑名单”导致购票失败,场面一度十分尴尬。此刻,林某才终于认识到法院强制执行的严肃性,其态度立即发生了180°大转弯,赶忙主动联系法官要求还钱,并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考虑到林某出行在即,在了解到事情的原委后,执行法官在电话中对林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敦促其尽早主动履行。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12月21日上午,林某主动将全部执行款转入法院执行专项账户内,法官也法把林某从失信“黑名单”里“除名”,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提醒】心存侥幸“当老赖”要不得 强制执行没商量
执行法官随后提醒,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凡负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到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逾期不履行。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并存在拒绝申报财产、虚假申报财产、隐匿、转移、毁损、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人为设置障碍等妨害执行情节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今天,奉劝每位被执行人应当及时履行法律义务,不要心存侥幸当“老赖”,尽早主动履行,才是正确的选择。如果选择继续“赖”下去,必将尝到执行惩戒的滋味。而且诚信是立身之本,正确看待自己的利益,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与理解,也是对自己的尊重。
【说法】
1.什么是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
支付令属于督促程序的一种,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案件,与诉讼程序相比,申请执支付令将更为方便快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在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2.申请支付令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申请支付令时,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且应注意:"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仅限于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和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时根据的事实和证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即债权人要申请支付令,只能是债务人一方有给付义务,而债权人则并无任何给付对方的义务。
(2)申请支付令时,所提供的债务人地址必须是明确的,完全可以送达到债务人的。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支付令案件管辖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且支付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