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王韶卿 通讯员 鲁维佳 刘阳举)“法官,我这就履行,你们能不能先把我的‘限高令’先解除了……”11月26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内,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认识到法律威慑力的被执行人履行了剩余115000执行款,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2015年8月,某建材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建材供销合同,双方约定,某建材公司向对方供应建材。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合同总结算价款5‰日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某建材公司依约供应了建材,某建设公司也支付了部分货款。后经对账,某建设公司还欠14万余元建材款未付。
某建材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令某建设公司支付建材款及违约金。由于判决生效后,某建设公司并未履行,某建材公司便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某建设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多次对其法定代表人王某进行释法明理,敦促其主动履行。然而一个多月过去了,仍未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并未查找到某建设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依法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王某发出了限高令。
11月10日,准备乘坐飞机的王某发现自己已被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无法购票,这才急忙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请求和解。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双方顺利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分两笔偿还共计120000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协议签订当天,王某支付了5000元。随后,在执行法官的多次敦促下,王某将剩余115000元转账至法院执行专项账户,为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条链接】
1.什么是限制高消费?
“限制高消费”是限制高消费令的简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