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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好友10万元,难料好友变“老赖”

2019-11-21  来源:映象网


部分划扣凭证

映象网讯(记者 王韶卿 通讯员 鲁维佳 崔浩)11月19日上午,随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万某工资卡内最后一笔2万余元款项的成功划扣,一起长达近4年的执行案件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2008年11月万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好友汪某借款100000元。汪某称,万某当时说急着用钱,并口头承诺过两天就还钱,碍于朋友间的面子,自己并没有让他打欠条。然而时间一长,每次见到万某,对方都只字不提还钱的事,自己便有些 “不淡定”了,开始多次打电话问万某要钱,却始终没要来。2009年12月,在汪某哥哥的见证下,万某给汪某打下了一张欠条,并约定如不能及时还款,自2010年元月起,按8‰计算月息。然而随后万某不仅不支付本金,约定好的利息也是分文未付。无奈之下,汪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万某于2015年10月1日前分四笔偿还共计10万元的借款,汪某自愿放弃利息。

然而调解书生效后,万某却仅支付了3万元借款。汪某一等再等,等来的却是万某的一拖再拖。无奈之下,汪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万某始终对执行法官避而不见,执行法官多次拨打万某的手机号码,均是无人接听状态。执行法官经实地查找,发现万某早已从租住的房屋中搬出,邻居和亲友都不知道他搬去了哪里。执行干警通过多方调查发现,万某除每月有一笔固定工资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遂根据万某的财产情况,决定依法每年对万某的工资进行一次划扣。扣到工资后,法官立刻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汪某。于是,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自2016年起,执行法官经过三次划扣,最终通过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工资的方式,将这笔案款执行到位。

【说法】什么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划扣被执行人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且该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一般是在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下才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且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予以协助。

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对被执行人工资等收入的全额划扣。在执行过程中,有权扣留、提取的收入应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过程中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特别是涉及到该笔款项系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应的情况,应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文章关键词:好友,老赖,借钱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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