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右一)见证下,被执行人汪某还欠款
映象网讯(记者 王韶卿 通讯员 鲁维佳 薛朝阳)“谢谢法官,十五年了,本来我都不抱希望了,没想到你们真帮我把钱一分不少地要回来了,实在是是太感谢了! ”11月13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内,申请执行人万某激动地向执行法官诉说着感激之情。
2003年7至8月,汪某因所承包的位于郑州市某村的工程需要架子管,便从万某处租赁了架子管910米(3.7吨)、管扣200个。双方约定,钢管每米每天租金0.03元,扣件每个每天0.02元。并约定2004年3月15日下午归还,如逾期不还,则按总价每天5%支付违约金。然而工程完工后,万某几经催要,汪某均以各种理由百般推脱,拒不归还架子管、管扣及支付租赁费。2004年7月,惠济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汪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租赁万某设备钢管290根共计910米,管扣200个,支付租赁费6588.1元,违约金10000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汪某仅归还了钢管和管扣,租赁费及违约金却迟迟未付。万某便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汪某早已以外出承包工程为名四处躲藏、逃避执行。执行法官几经查找,均未找到汪某下落。执行法官经过查询,也未能找到汪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不得不中止执行。
然而执行法官对汪某本人及其名下财产线索的查找却并未停止。11月8日,在对执行积案进行大排查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汪某在某银行的账号内有了近千元存款,便立即将该账户冻结并划拨了上述存款。随后,执行法官决定顺藤摸瓜,查找的汪某的下落。于是,法官马上出发赶往某银行,在该银行的配合下调取到了汪某在开户时预留的手机号码。随后,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与汪某沟通,从法理、情理等角度对其进行劝说,并详细阐明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可能会面临的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被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限制贷款、限制高消费等法律后果。在执行法官的劝说下,汪某最终表示愿意偿还欠款。
于是,11月13日上午,汪某主动来到惠济法院,将全部2万余元执行款交到了万某手中,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