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不能无视法律,伪造证据,我以后再也不会这么干了......”10月30日,在拘留所关了两天后,提前解除拘留的被执行人李某感慨地说到。
案情是这样的,在路某与牛某、刘某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李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其与路某之间是借款关系,房产是属于路某的,其与刘某也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在另一起李某作为原告,与刘某、牛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称自己与路某是房屋买卖关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与刘某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分别向法庭提交了两份合同原件。认真的法官发现了两起案件中李某的前后说法并不一致,为了了解真相,巩义法院在庭后对李某进行调查,发现李某为了让自己的案件顺利起诉,同时为了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使用,在没有租赁协议的前提下,玩起了“无中生有”,自己在网上下载了合同模板,打印出两份合同让刘某签字,伪造证据,后来李某也承认了自己的这一妨害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违法行为。巩义法院结合调查的真实情况,通过专业法官相关会议的讨论,决定对李某处以拘留七天,罚款3000元的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法律是维护人民群众公平与正义的底线,任何耍小聪明、钻空子、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都将为之付出代价。(张梦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