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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擅当“二房东”拒退转让费 畏惧拘留终履行

2019-10-30  来源:映象网

2019年10月29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内,被执行人白某因害怕被拘留,主动履行了全部12万余元执行款,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8年9月,白某与万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白某将两处商铺转让于万某,转让费12万元整,白某与10日内腾空店铺交于万某。协议签订后,万某陆续向白某支付了12万元的转让费,随后将部分货架及商品陆续搬入了店铺内。孰料半个月后,就在万某再次将部分货物搬入店内时,却被市场管理方某公司告知,因白某私自转让该商铺,该商铺被市场管理方收回,随后万某被限期搬离。万某这才得知,市场管理方与白某于2015年7月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曾写明,“租赁期间5年内,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商铺进行转租、分租、转让、转借等,违反合同规定,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并没收商户的履约保证金。”

多次讨要损失无果后,万某将白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白某返还转让费,并支付相应期间的利息。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白某与万某所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白某在协议签订时,未向万某讲明其承租的涉案店铺不可转租、转让的情况,造成万某在使用店铺时,被市场管理方某公司收回,两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法履行。因万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白某对协议的无法履行存在过错,故万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应予以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判令:1.解除万某与白某所签订的转让协议,2.白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万某转让费120000元,并支付相应期间内的利息。

因判决生效后白某并未主动履行,万某便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白某为躲避执行玩起了“失踪”,并更换了手机号码。执行法官便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但执行法官对白某本人及其名下财产的查找并未停止,功夫不负有心人,10月28日下午,执行法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在郑州一出租房找到了白某,随后将其拘传至法院。随后,执行法官告知白某,如其继续赖账不还,将会依法被司法拘留。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后,白某的态度立即有所转变,表示愿意积极筹款。随后,白某的家人送来了全部12万余元执行款,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提醒】警惕“二房东”私自拆租转租

承办法官随后提醒,随着房价居高不下,租房市场亦十分火热,一些人因此动了脑筋,当起了“二房东”,从原房东手中承租房屋后,再转租或将租来的房屋分隔成小单间再向他人拆分出租。而其近年来处理的与“二房东”有关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为此,提醒广大租房者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注意提高防范意识,尽量通过正规房屋中介公司等渠道寻找租房信息,不要轻信网上发布的明显低价的租房信息,同时注意核对出租人对租赁物是否有处分权利,譬如可以要求出租人出示房产证、租房合同等,特别是在与 “二房东”签订次承租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认真核实“二房东”有无转租的权利,以及转租时间是否超过上一手合同期限,以免“二房东”违反与房东的约定转租而产生纠纷,造成自身利益受损。同时,出于自身安全角度考虑,尽量避免租用隔成单间的房屋。

同时提醒作为房屋所有人的房东注意,若不想自己的房屋被转租,则最好在租赁合同中写明不准转租,并适时对房屋状况进行监管,以免房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租,为今后收房带来不便。也提醒承租人,如确想当“二房东”,则应与房东明确约定对租赁物可以改造并转租第三人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尽量也不要为了一己私利而将所租来的房屋分隔成单间转租,从而给自己、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风险与隐患。(鲁维佳  程浩)

文章关键词:二房东,被执行人,转让费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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