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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受伤依法维权,高效执行守护正义

2019-10-18  来源:映象网

外出务工受伤致残,卧病在床境遇困难,工头公司互相推诿,工人应该如何维权?近日,新密法院审理并执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法官公正裁判,执行法官高效执行,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8年1月,被告黄某与被告郑州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安装协议书》,约定黄某承包该公司钢构平台、料仓等制作、安装工程。之后,原告徐某跟随被告黄某到被告公司进行施工。2018年4月15日,原告徐某在施工过程中,因现场航吊失控吊绳断裂造成其从8米多高的平台坠落受伤,住院治疗165天。后经司法鉴定认定原告胸椎爆裂骨折并截瘫,术后构成一级伤残。2019年5月,原告向新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某和该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3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黄某辩称自己并非接受劳务一方,只是介绍原告到被告某公司工作,其和原告徐某系工友,不应对原告承担责任。且原告作为航吊操作者,并没有从业资格证,在施工中对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严重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郑州某公司则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表示原告系受黄某雇佣,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应由黄某承担责任。其同时表示,在当天施工中,该公司多次提醒工人注意施工安全,并要求原告系好安全绳,但原告不予理会,在此次事故中有重大过错。法院根据双方陈述和提交的证据,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被告黄某承包被告郑州某公司工程后,原告徐某跟随被告黄某在郑州某公司施工,并由黄某向原告支付工资,故原告徐某与被告黄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黄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黄某,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原告徐某在施工中未注意施工安全,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官结合本案事实以及原、被告过错程度,确定被告黄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对该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承担20%的责任。依据原告实际损失和各项赔偿标准,在扣除被告先期已经垫付的20万余元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黄某支付原告各项损失57万余元,被告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并未按判决内容履行法定义务。随后,徐某向新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了解到这是一起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的案件后,高度重视,立即详细了解案情和申请人现状。经了解,申请人徐某此次因伤截瘫,构成一级伤残,长期住院治疗,花费了巨额治疗费用,出院后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长期护理,导致这个本就经济困难的家庭生活陷入更加艰难的境遇。此外,徐某还有年近八旬的老母亲需要赡养,儿子上大学的学费也无力承担,急需资金用于后续护理康复治疗和维持家庭生计。在了解到申请人的困难境况后,执行法官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力争在最短时间内为申请人徐某执行回其应得的赔偿款。经执行网络系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黄某名下并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随后,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黄某家中实地调查其财产情况,并依法将其传唤到庭。经再三调查核实,被执行人黄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履行能力。在此情况下,执行法官果断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郑州某公司进行财产查控。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该公司银行账户上有充足资金可供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将本案执行款57万余元全部冻结并扣划至法院执行账户。考虑到徐某卧病在床,行动不便,执行法官赶赴申请人家中,将全部执行款项交付到申请人手中,该案顺利执结。

新密法院法官表示,该案作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当前,许多包工头承包工程后,都会组织自己的亲戚朋友、邻居同乡进行施工。一旦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受伤,往往会发生包工头和施工单位互相推诿逃避责任的情形。此时,劳动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该案中法官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原、被告过错程度,确定了当事人各方责任比例,这对务工工人、包工头和发包公司都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作为发包方,一定要把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作为承包方,要对所雇佣工人的施工安全负责,给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对于特种作业,要雇佣具有从业资格的劳动者;作为工人,在施工中要注意自身安全,做好防护措施,遇到纠纷时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鲍志刚 王海明)



文章关键词:工伤,执行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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