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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代价

2019-09-30  来源:映象网

申请人王某在经营烟酒买卖时,与常到店里买酒的被申请人孙某豪相识。2017年12月4日,孙某豪以自己经营的店铺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向申请人王某借款4万元,并向王某出具现金借据一份,其与担保人常某、孙某玺各自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随后,申请人王某通过交通银行账户将4万元借款转账至被执行人孙某豪在建设银行的账户上。双方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期限。

借款后,被执行人孙某豪一直按期支付利息,直至2019年1月不再支付利息。此后,申请人王某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未果,遂将孙某豪状告至巩义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孙某豪在限期内还清借款,担保人常某、孙某玺亦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判决书生效后,孙某豪依然迟迟不履行判决书义务,王某多次上门讨要却不见孙某豪与担保人踪影,于是王某向巩义市人民法院申请对此三人强制执行。2019年9月23日,接到消息称担保人孙某玺出现在巩义市东区,法院执行人员立刻行动找到了孙某玺,面对执行工作人员,孙某玺表现的很配合,但他并不想承担还款责任。因孙某玺作为担保人拒绝履行连带责任义务,按照相关程序,孙某玺被依法拘留。

得知孙某玺被拘留的消息,孙某玺家人急忙找到一直逃避执行的孙某豪要求其马上还清欠款。孙某豪无奈之下先拿出3万元交给孙某玺家人,孙某玺家人连忙将此3万元交至巩义法院执行局,剩余1万元欠款从孙某玺银行卡账户中划出,其可以依法向孙某豪追偿。最终,对孙某玺的拘留得以提前解除,案件到此执结。

作为一名有着完全行为能力的社会人,在现实的工作和生活中,当面对需要替人做担保的情况,一定要实现问清情况,若决定为人担保也应做好承担担保责任的准备,不要因所谓的“情面”或“义气”而轻易承诺为他人担保,否则最终面临法律制裁只能是悔之晚矣。(曲辰婧)



文章关键词:担保,执行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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