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三角债”的情形,即一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往往又是另一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而此类案件往往由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涉及人数多,成为执行中一个难点。9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就碰上了这样一起“三角债”案件。为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通过灵活变通的执行措施,促使案件有效尽快执结,实现了多方共赢和法律效果最大化。
2016年10月,某富公司作为甲方,某穗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某穗公司对甲方某富公司所有的良库工舍进行改造施工,施工范围为新建厕所、食堂南侧砌砖、粉刷等。双方约定,合同价为103000元,工期两个月。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某富公司支付合同价的95%,付款前乙方某穗公司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工程发票,剩余5%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六个月届满,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后无息付清。双方还对工程质量标准、竣工验收及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
工程竣工后,某富公司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双方签字确认后对实际工程量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实际结算价格为98 464元。然而某穗公司按双方结算价格提供工程发票后,某富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付款。
为讨要工程款,某穗公司将某富公司起诉到了法院。惠济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富公司支付工程款98 464元及相应期间的利息。然而判决生效后,某富公司却仍迟迟未能履行,某穗公司便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向某富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耐心细致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桂某的思想工作,敦促其主动履行义务。桂某则表示,其并非不愿履行,而是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另一案件中某顺公司欠付其工程款,导致其实在没有偿债能力。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也没能发现某富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最大限度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鉴于两案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果断决定,采取变通执行方式,并案执行。由于作为另案被执行人的某顺公司名下有存款、设备、厂房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决定以该案为突破口,化解这起“三角债”。于是,执行法官多次找到某顺公司负责人,劝说主动履行义务,同时依法冻结其账户、查封了其名下设备及厂房。在法律的强大威慑力下,某顺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请求执行和解。于是,在执行法官主持下,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给付了10万余元执行款,所剩欠款与某富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某富公司又将收到的部分执行款转账给了某穗公司,通过“连环执行”的方法,两案得以办结完毕,画上了圆满的句号。(鲁维佳 聂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