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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铁”借车不还变“老赖” 法官异地扣车促执结

2019-08-26  来源:映象网

“感谢法官,本来都对车能要回来都不抱希望了,没想案子这么快就解决了,真是太谢谢你们了!”说这话的是申请执行人康某。8月24日下午,随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将一辆本田轿车的钥匙被交到康某手中,一起长达一年的返还原物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情】好心借车给朋友 竟被卖掉还债

申请执行人康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在同一家公司任职,两人原本是无话不谈的“铁哥们”。2018年8月的一天,张某以为公司拉物资需要用车为名找到康某借车,两人商量好第二天一早归还。康某二话没说就答应了,并于当天晚上把车停在了公司旁边某商场的地下停车场内,还将车辆行驶证、车钥匙一并交给了张某。

然而直到第二天晚上下班,康某也没见张某来还车,便给张某打电话问问情况。孰料电话那头,张某说,自己家里出了点状况需要临时借用一下车,过几天再还。

康某称,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他答应了。可一个月过去了,张某不仅不再到公司上班,还车的事情也是一拖再拖,康某这下坐不住了,开始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张某讨车。直到此时,张某才跟康某说了实话。康某说,张某告诉自己,因为同他人有借贷纠纷,导致张某将康某的车卖出抵债了。气愤不已的康某报了警,却被告知属于民事纠纷应向人民法院起诉。于是,康某起诉到了惠济法院,请求判令返还自己的爱车及随车物品,如不能返还则应按折旧后价款赔偿120 000元。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涉案车辆系康某所有,有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为证,应予以确认。康某好意将车辆借给张某使用,张某理应按期返还,而其占用康某车辆不还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康某的物权所有权,故康某要求张某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将涉案本田车返还给康某;如张某不能返还该车辆,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康某车辆损失114903.68元。

【执行】执行法官果断出击 二百里外成功扣车

因判决生效后张某并未主动履行,康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靳旭东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张某早已不见踪影。靳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也没有发现张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正在案件“山重水复疑无路”之际,8月24日,时值周末,靳法官接到了知情人提供的线索:“你好,是靳法官吗?我是康某的朋友,我看到他的本田车就停在南阳某小区门口,你们快来吧,我先在那边看着……”得知这一情况后,靳法官立即向领导汇报,在法警的配合下,一行3人即刻出发,直奔河南省南阳市。

到达南阳后,在当地法院干警的支持和配合下,靳法官等人迅速将涉案本田轿车控制并查封。正当他们准备将车带回郑州时,遭到了案外人赵某及其家属的阻拦。赵某称,该车系张某交付给他抵债的,随即用自己的身体挡住了已被查封的本田车。执行法官向赵某耐心进行了释法析理,告知其可以通过另案提起诉讼等途径对自身权益进行救济,并告知其妨碍执行的严重后果。在讲明利害关系后,赵某这才离开了执行现场。执行人员带着被扣押的车辆返回法院后,通知了申请执行人康某前来领车,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鲁维佳 刘雨辰)


文章关键词:老铁,老赖,异地,扣车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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