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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游乐场内受伤 法官网络查控促执结

2019-06-17  来源:映象网

“感谢法官,这钱要来的真及时,正好给孩子做康复治疗。”2019年6月15日上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内,刚领完28万余元执行款的申请执行人苗苗(化名)的母亲,激动地向执行法官连声道谢。

【案件】游乐场内三岁儿童摔成10级伤残后遭遇赔偿难

2014年12月的一天下午3点左右,时年3岁的苗苗在奶奶的陪同下到家门口的一处游乐场玩耍。进入游乐场后,苗苗先后玩了蹦床、跷跷板等设施,随后又到一架绿色的秋千上玩耍。眼见苗苗自顾自玩的很开心,奶奶便起身坐到了一处长椅上准备休息一会儿,孰料意外就在此时发生了,苗苗在玩秋千的过程中,不慎跌落到地上并摔到了头部。受伤后昏迷的苗苗很快被送到了医院,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并进行了手术。后经法院委托鉴定,苗苗颅脑损伤后外伤性癫痫构成10级伤残。

事发后,苗苗的父母多次找到游乐场及场地租赁方协商赔偿事宜,却遭遇了“踢皮球”。于是,苗苗便将游乐场的经营者毛某和场地出租方某中心起诉到了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庭审中,马某表示,苗苗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某中心则辩称,苗苗的受伤是因监护人看护不力所造成的,应减轻自己的责任,且其仅为场地租赁方,应由游乐场的经营者马某承担赔偿责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马某作为游乐场的经营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苗苗摔伤,其应对苗苗摔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由于苗苗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苗苗奶奶在配同其到游乐场玩耍时,未能良好尽到监护人职责,应当减轻马某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确定责任比例为各50%。被告某中心作为场地出租方,有责任对所出租场地的合法使用以及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尽到注意义务和监管提示义务,但未尽到该责任,应当与马某对苗苗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马某赔偿原告苗苗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被告某中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马某不服,提出上诉,郑州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因马某和某中心逾期迟迟未能履行,苗苗便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马某和某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多次进行释法析理,但马某和某中心一直不予理会。今年6月,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马某的账户内汇入了一笔30万元的款项。执行法官当机立断,立即将该笔款项冻结,划扣到位,并通知了苗苗的父母。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说法】暑期意外伤害隐患要警惕

暑假将至,又到了儿童意外伤害案件的高发期。为此,执行法官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们,在带子女外出游玩的同时,要加强对子女的看护,不要带孩子到具有在具有安全隐患的经营开放性公共场所,尽量选择危险性较小的项目,不要让孩子独自到河流、湖泊等处玩耍、游泳。此外,家长们还要注意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将发生意外伤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如孩子在玩耍过程中不慎受伤,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协商解决医疗费用等相关事宜,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鲁维佳 魏巍)


文章关键词:儿童,游乐场,网络,查控,执结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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