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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引纷争 执行法官释法明理化纠纷

2019-06-11  来源:映象网

“感谢法官,没想到你们这么快就帮我拿到钱了,这下工人们的工钱终于有着落了。” 2019年6月11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包工头”薛某拿到4万余元执行款后,高兴地说。当天上午,在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执行人王某当场履行完毕,薛某和王某握手言和。

2014年7月,薛某承包了某房地产公司位于某工地的混凝土泵送工程,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泵送单价为16元/立方米,特殊泵送价格单独计算,工程款两个月结算一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经对账发现,某房地产公司只支付了10万元工程款,剩余的5万4千余元一直未付。薛某多次找到某房地产公司协商,对方则以财务没上班、具体负责人不在等为由百般推脱。

由于工程款迟迟未付,导致参与施工的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到位,无奈之下,“包工头”薛某将某房地产公司起诉到了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薛某工程款4万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因调解书生效后,某房地产公司一直没有主动履行,薛某便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找到了某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向其释明法律规定,并详细说明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影响该公司参与招投标等经营活动等法律后果。期初王某还想以钱没到账等为由继续拖延,但在法院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之下,王某最后表示愿意同申请执行人薛某协商还款事宜。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至此,这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得以圆满执结。(鲁维佳 魏巍)

文章关键词:工程款,释法明理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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