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也离了,孩子现在跟我没啥关系了,弄得村里人光笑话我,恁拘留我吧,我现在手头没钱,即便有也一分都不会给!” 2019年6月6日下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内,鉴于被执行人弓某几经劝说,仍“油盐不进”、态度强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依法对弓某处以15日的司法拘留,有力打击了其拒不履行的嚣张气焰。
2013年,因夫妻感情不和,弓某的妻子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案件审理期间,弓某向张某写下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从2013年8月起每月给妻子和儿子生活费1500元补贴家用,并注重对家人的关心。张某因此撤回了起诉。随后由于夫妻感情持续恶化,2015年至2016年期间,弓某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2017年6月,惠济法院经审理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判决准予弓某与张某离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之后因张某并无固定工作,一人抚养已上初中的儿子很是吃力,遂起诉至法院。惠济法院经审理,要求弓某支付累计56个月的抚养费共计84000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弓某非但没有及时履行,反而同张某玩起了“躲猫猫”。张某无奈之下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伊始,执行法官便依法到被执行人弓某家中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由于弓某外出打工,并不在家,执行法官便又找到弓某的父母,说明案件情况,劝其父母帮着做工作,其父母却一问三不知,拒不配合。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得知,弓某已将其与张某一家的拆迁款全部领出,本身有足够的履行能力,便对弓某多次进行劝说。然而弓某却不为所动,逃避执行。6月6日凌晨,执行干警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蹲守,终于在家门口等到了回乡探亲的弓某。然而经执行干警反复释法明理,弓某仍不为所动,并对执行法官恶语相向。针对弓某的行为,执行法官果断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鲁维佳 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