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和肖某本是一对合作伙伴,两人从2004年开始合伙在回郭镇某处建一养猪场,共同经营至2010年散伙。好好的生意没继续,两人最终因财务分配不均反目,邓某将肖某诉讼至巩义市人民法院,后经依法审理,判令肖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邓某补偿款12500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时怀飞与被执行人肖某取得联系,肖某总是闪烁其词,不愿露面。由于已掌握的信息稍有偏差,未查到肖某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进入了瓶颈,申请人也没能找到肖某有什么可以执行的财产,案件一拖再拖无法执行。可执行员时怀飞并没有放弃,一方面一直通过各种途径联系肖某并对其释法明理,希望他能主动还清欠款。另一方面,积极的去寻找肖某有能力偿还债务的证据。
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查到肖某名下有一套较老旧的房子,由于以前的身份证号信息有所更改,之前一直未能查询到该房产的相关信息。执行员时怀飞立即联系肖某,告知其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如若再不还款,立即对其房产进行拍卖处理。肖某慌了神,答应可以还钱。谁知肖某再次失信,又是一段时间的沉寂,并未与申请人进行协商,执行员又查询到肖某的儿子名下有一辆新购置的车,可是肖某其子年龄尚小,并没有实际的经济能力购买车辆,猜想其中必有猫腻,又与肖某取得联系。肖某发现自己的计谋已被看穿,无法再躲避执行,害怕自己竹篮打水一场空,儿子的车和自己的房都没有了就得不偿失了,万一自己再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那更是悔之莫及,于是立即与申请人邓某见面,积极协商还款的事情。
6月3日下午,在执行员时怀飞的见证下,肖某一次性付清邓某全部欠款,案件圆满执结。(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