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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还款被判刑 释法说理促履行

2019-05-24  来源:映象网

“有道是‘打了不罚,罚了不打’,你们已经让我蹲了半年的监狱,这个事就算有交代了,现在还让我还钱,没门儿!”面对法院的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态度强硬,振振有词,一副油盐不进的样子。

2010年,王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在申请人催要下,王某仅偿还借款2万元。剩余8万元久拖不还,后申请人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王某还款8万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王某不履行法定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发现,在该案判决后,王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上有多笔资金往来记录。执行法官认为王某行为已涉嫌拒执犯罪,遂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后,经法院审理,王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刑满释放后,面对法院执行,王某仍不思悔过,拒不还款。他表示自己因为这事被判处刑罚,已经受到了处理,钱就不用还了。执行法官耐心向其释法说理,告知其被判处刑罚是因为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这种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所以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不用还钱了,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影响民事判决确定义务的履行,所以他仍须履行法定的还款义务。同时,法官劝诫王某配合法院执行,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不要再执迷不悟。最终,在法官的劝说下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申请人就还款事宜达成和解,现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顺利执结。(鲍志刚 杨红伟)

文章关键词:释法,履行,拒不还款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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