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张法官,也谢谢法院执行局,将欠我的钱给要回来了!”2月27日上午,申请人张某从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行员手中接过执行款的时候,连声致谢。
据悉,2016年方某向张某借款20万元人民币,方某向张某出具借款合同和收据一份。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期间,方某每个月向张某的银行账户转账4000元。2017年5月,方某向张某的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随后,张某向方某多次催要借款未果,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双方就方某偿还张某的5万元是偿还的本金还是偿还的利息存在争议,但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庭审中,方某陈述其姐夫曾帮其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6万元,张某辩称1.6万元系方某的姐夫替她姐姐归还的借款,非帮方某归还的借款,方某承认其姐姐和张某之间同样存在借贷关系。法院根据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判令被告方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15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方某认定其姐夫帮其归还了1.6万本金,因此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方某一直未履行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上街法院执行员向方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方某表示其有百万元的债权正在申请执行中,若能执行回来便能偿还张某的借款。得知方某即是本院的被执行人又是本院的申请执行人,执行员从方某的另外一起案件着手,加大力度查人找物。功夫不负有心人,2月27日上午,执行员帮方某要回部分执行款,方某也主动履行义务,偿还张某16.7万元借款及利息,至此该起案件得以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