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不要欺负我们老百姓不懂法律,我心里清楚得很,你们没有权利把我怎么样,就是给我拘留起来,十五天之后你们还得把我放出来。”据知情人透露,被执行人牛某之所以态度恶劣不还钱,是因为听信了朋友的“谗言”,丝毫没有把拘留当回事,可是他自以为是的小聪明却将他送入更大的深渊。
案件的起因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牵扯其中的被执行人共四位,分别是姚某、雷某、赵某和牛某。事情经过是这样:2017年7月30日,姚某经雷某、赵某、牛某担保,向申请人王女士借款3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标准,之后被执行人仅偿还利息至2018年5月底,其余本息至今未还。巩义市人民法院判令被执行人姚某、雷某、赵某、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申请人王女士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其余三位失信人都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根本没有踪影。在法律规定中,牛某作为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牛某来到巩义法院执行局后先与申请人协商只能先从支付宝的花呗“借”出来几千块钱还了,其余的钱打个协议以后再说。申请人王女士不同意,害怕其耍花招暂时逃脱接下来就更加找不到人了,遂两人未能达成一致。在此期间,执行员对牛某的银行账户流水进行了查询,发现最近有多笔大额交易,显然已构成拒执罪,其不仅有违法的事实,而且态度恶劣,仅凭着自己的小聪明就想被放出去对抗执行,执行员立即告知其故意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涉及拒执犯罪,希望其放弃幻想。
可牛某依旧不当回事,胸有成竹一般,将执行员的警告一句都没有放在心上,以为执行员的话都是为了“吓”他。待将其从拘留所送至看守所时,“懂法”的牛某慌了神,急忙给家里人取得联系让送钱。家里人问声赶来,二话将所有欠款一并还清给了申请人,案件执结完毕。牛某也感慨道:“以后再也不乱给别人做担保了,这次真的亲身经历担保人也要承担责任的后果,吃一堑长一智不会再犯这种错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观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工作人员在此告诫大家:担保有风险,请务必谨慎小心!(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