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谷艳伟 通讯员 王发明 范伟)使用手机微信软件群聊功能,与群友相互交流,已成为人们日常社交的常态。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并不等同于“情绪宣泄自由”。如若在网络空间不负责地任性发布诋毁他人的言论,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1月6日,中牟县公安局姚家派出所查处一起网络诽谤案,涉嫌诽谤罪的胡某被中牟公安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1月6日下午,中牟县公安局姚家派出所接到一名吴姓女子报警称:有人在微信群里捏造事实,公然诽谤辱骂她,已经严重影响到其生活。接到报警后,民警根据微信群内聊天记录迅速展开调查,发现一名胡姓女子为泄私愤,恶意捏造“吴某与其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多个微信群中散布二人照片,造成吴某名誉受损。经民警调查取证,证实胡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中牟县公安局姚家派出所依法将胡某传唤至派出所内接受调查。
经讯问:胡某,女,现年25岁,中牟县雁鸣湖镇人。胡某对其在多个微信群中诽谤吴某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胡某已被中牟县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友理性发言,对肆意歪曲事实、恶意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法律速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中牟政务新闻热线:15890370999 投稿邮箱:73214198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