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您了.....”河南省梨河镇刘某的儿子刘某某接到新郑法院执行局干警送来的司法救助金,感动万分。
1955年出生的新郑市梨河镇刘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成为植物人至今,丧失了劳动能力,家中生活困难,刘某需要专人照顾,而当时的肇事者李某、肖某则在判决生效后不久便下落不明。
2014年8月,新郑市梨河镇刘某某代其父刘某诉李某、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刘某承担次要责任),肖某对此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肖某、李某未履行生效判决,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依法对肖某、李某进行了财产查询,肖某、李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肖某、李某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找寻,但两被执行人一直不见踪影。
2018年6月,因案件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只能终结了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考虑到63岁的刘某目前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刘某家中生活困难,承办法官依法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金21200元,用于保障其基本生活。
承办法官谈到,该案中的被执行人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穷尽执行手段也无法执行到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司法救助多少能够令生活困难的刘某一家有所改善,在拿到救助金的时候,刘某的家人对承办法官给予的帮助深表感谢,虽执行不能,但对刘某的司法救助也彰显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左世友 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