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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郑法院:司法救济 助申请人渡过难关

2018-11-21  来源:映象网

“谢谢你们了......”11月20日,当申请执行人王某拿到河南新郑法院为其申请的救助金时,因经常流泪而红肿的眼睛再次湿润,这次落泪,更多的是因为感受到司法关爱而感动落泪。

2015年7月,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让已过花甲之年的王某失去了家中独子,因为在医院抢救治疗中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用,又让这个家庭背上了沉重的负债。2018年新郑法院受理了王某申请执行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鉴于王某家中的困境对其给予了司法救助。

在执行过程中,新郑法院执行人员经过多方努力,共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支付了执行款11万元,但对于仅医疗抢救就花费了数十万元的王某一家来说只是杯水车薪,根本解决不了问题。鉴于王某的家庭困境,对于被执行人,在经过执行干警多方核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为了慎重处理该案,该院领导派专人驱车500多里赶赴赵某家中,对被执行人赵某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

据了解,被执行人赵某未婚,其母亲常年患病,居住窑洞倒塌,在当地政府帮助下寻了处住所,需要政府提供低保度日。新郑法院干警从当地的不动产和金融系统均未查到赵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赵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履行法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该院承办干警意识到这个案件并不是执行难,而是真正的执行不能。作为被执行人赵某,每次接触都很是配合,在东拼西凑和保险支付赔偿了王某11万元执行款后,已是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剩余债务。申请人王某年过花甲,长年有病,已基本不能劳动,独子逝去,这使得本就贫困的家中生活又陷入窘境。2018年,该院承办人依法终结了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王某生活困难,承办人依法为其申请了5万元的司法救助金。

新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刘明波讲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虽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申请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也是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形。这个时候法院不仅仅是将此类案件作为执行不能案件就此终结,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法院都会尽最大努力为申请执行人提供司法帮助或者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让老百姓能切实感受到社会司法的关爱。(左世友 王利)

文章关键词:司法救济,执行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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