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有财产却恶意隐瞒、转移逃避债务。有些失信被执行人可能认为:名下没有财产、手里没有存款,法院查不到钱也不会对“我”怎么样,照样可以用隐瞒、转移的钱“吃香喝辣”。太天真!近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拒执案件。
基本案情:被告周某此前多次向朋友范某借钱,但并未依约偿还,无奈下,范某向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1月,金水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判决周某偿还范某借款本金148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周某依然没有履行义务。2017年1月,范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直到2017年8月,周某才向法院申报财产,称自己每月工资收入仅为1200元,没有现金、不动产等其他财产,且生活艰难,想还钱却没有能力。
但是经法院查询,周某除每月工资发放到交通银行卡外,奖金、降温费等其他收入均发放到中国建设银行卡中。自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发放的其他收入共计人民币2万多元。隐瞒申报财产、有能力偿还部分债务却拒不履行,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对摆在眼前的证据,周某依然规避执行,不履行义务。
2018年2月,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以周某涉嫌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对其执行逮捕。2018年3月,金水区人民法院以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周某恶意隐瞒财产状况,自判决生效后,有能力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却一分钱也没有履行过,情节恶劣。在这里提醒那些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不要存有侥幸心理,要积极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陈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