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陈德亮 禹亚光)近日,新乡红旗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强大震慑力。
2015年1月3日下午,在新乡市和平路与金穗大道交叉口,被告人王某驾驶的轿车与申请人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张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医治,住院30天,花费医疗费5458.59元,陪护费2420元,误工费2710元,伙食补助费450元,车损费495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50元,停车费100元,共计11983.59元。另查明,被告王某事故发生时已先向申请人张某支付了现金2000元。
红旗法院立案后认为: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该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王某应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某驾驶的车辆未投有交强险,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王某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以上提到的各种费用共11983.59元。因王某已先行支付了2000元,故王某还应赔偿张某9983.59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以各种理由为借口,迟迟不肯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一怒之下,申请人张某向红旗法院执行局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法官李海泉的耐心释法下,被执行人王某觉得不赔偿点说不过去也难于过关,于是先后于2016年2月4日和2016年7月21日两次向申请人张某付赔偿款共6000元,承诺剩下的3983.59元保证回家凑齐后立马付清。
然而,离开了红旗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王某侥幸的认为慢慢往下拖吧,能拖一天是一天,能少一分是一分,再也不谈赔偿之事。直到2017年9月21日,红旗法院执行局又一次把他“请”到了法院。在李法官认真给他讲解目前他的处境利弊,讲解一旦上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将会受到哪些限制,将会导致哪些严重后果后,被执行人王某才深深感到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性,可他眼珠子一转,当场又赔偿了申请人张某现金3204元,说是剩下的“零头”780元实在没钱还不了了,等啥时凑够钱了再来还,并愿意写下《保证书》以示保证。
有了王某上一次“承诺”后的失信,再加之这次王某交款时的不正常表情,细致的李法官似乎看出了其中的猫腻。对被执行人王某现在身上是否真的没钱产生了质疑,并猜透了王某是不想再还这所剩780元的侥幸心理。于是便很严肃地对王某说:“那好吧!你已是几次进法院执行局了,既然总是履行不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那按有关法律程序只好把你先拘留15天了。”
王某一听说要被拘留,脸上顿时苍白,慌忙摆手道:“别!别!别!我愿意履行义务,不就是780元,现在我就还。”随即便从另一个布袋里掏出了本以为可以不还,留着自用的“零头”钱。
心存侥幸少付钱,闻听拘留立马还。至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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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玩游戏,几乎以网吧为家。网吧老板多次劝他回家,但他离开一次后又回来了。他会通过网络游戏挣钱,从未拖欠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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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嵩县人民法院依法执结了河南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雷某不当得利一案。通过执行法官的释法析理,耐心疏导,雷某最后将66768元不当得利如数归还。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面对生效判决所确定的64000元还款义务,杞县一男子在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先后买车建楼,就是不愿主动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9月8日日,杞县人民法院就公开宣判这样一位“老赖”,该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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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36岁的王某家在农村,虽然和父亲住在一个院子里,但却对经常有病的60多岁的父亲不管不问,父亲将其告到法院,仍然不拿赡养费,直到法院强制执行,又涉嫌犯罪,才幡然醒悟,但法律无情,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
七夕情人节当天,连续两个通宵加班的谭先生收到老婆同城快递闪送寄来盛满汤的焖烧杯,打开杯盖觉得完全没对:一股若隐若现的尿骚味。给老婆打去电话,老婆也吃了一惊:“我是熬煮的红豆汤,不可能坏。”
先是借了同乡七十万不还,后签了调解书又不愿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一直又不配合执行,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是,光山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的一套房产,扣押一辆车,准备进行网络司法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