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6月14日河南省检察院启用“远程提审”系统后,该院智慧检务建设持续发力。7月4日,河南省检察院的检察官“足不出院”完成一起故意杀人上诉案的“出庭”工作,这也标志着该院“远程庭审”系统正式上线。
现场——远程庭审中的变与不变
“现在开庭。”
随着主审法官敲响法槌,楚某故意杀人上诉案开庭。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
庭审中,一切都按法律程序依次进行,唯一不同的是,今天出庭的检察官没有出现在法庭现场,而是通过远程视频依法履职。
谈到这次形式特别的“出庭”,河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本案检察官付明表示,最直观的感受是三个“变与不变”。第一,变化的是空间,不变的是法律程序。在远程庭审中,检察官虽然与法官、被告人不在同一空间里,但庭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律的严肃性没有受到丝毫影响。第二,变化的是时间,不变的是法律责任。远程庭审省去了路途奔波时间,办案周期相应缩短,但便捷绝不等于减分,检察官的法律责任是不变的。整个庭审过程电子留档,也对检察官公正执法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第三,变化的是技术,不变的是法律监督。以前在庭审中较多运用现场示证,而现在运用电子示证,示证效果更加明显,但无论采取何种示证方式,法律监督的职能并没有改变。
庭审现场,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田效录,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胡保钢走进远程庭审室现场观摩,对高标准建设远程提审(庭审)指挥室、观摩室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以信息化技术为手段,以办案为中心,做好科技强检、科技兴检工作。并于当天上午召集信息化处、公诉一处、办公室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召开现场协调会议,就“三远一网”建设(远程提审、远程庭审、远程送达、检察工作网)推进问题、对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揭秘——科技范儿是如何实现的
远程视频庭审,是指由法官在人民法院远程庭审室、公诉人(检察员)在人民检察院远程出庭室、律师在人民法院远程庭审室(或律师事务所远程出庭室)、被告人在看守所远程讯问室(或人民法院远程庭审室),通过网络视频完成审判工作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庭审模式。
高清的音频,高清的图像,同步的传输……远程庭审现场处处体现着科技元素。记者看到检察官用电脑播放被告人楚某在侦查阶段的审讯同步录音录像,而这种运用多媒体展示的证据同步清晰地出现在远程视频的屏幕上,示证完毕,被告人对示证表示无异议。
“为适应公诉人远程办案需求,我们积极与省高级法院沟通协调赢得支持,初步实现了与法院设备的对接、网络线路的对接、工作机制的对接。”省检察院信息化管理处处长韩振标表示,目前,省检察院的远程庭审系统实现了检察院、法院通过音视频交互,可以远程无缝隙对话及视频。系统支持证据远程展示,可通过实物展台等设备,将实物证据以视频源形式接入系统,实现了证据画面与被告人画面同时展现。系统实现了远程庭审视频资料同步保存,具备实时直播和后续点播等功能。
记者了解到,由于省检察院办理的是重刑案件,因此该院对使用远程庭审有严格要求,下列案件不适用远程庭审:被告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盲、聋、哑人犯罪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案件;其他不适宜采用远程视频庭审的案件。
期待——全面打造智慧检察模式
河南省检察院成功启用“远程提审”、“远程庭审”系统后,检察干警纷纷为“信息化+智慧公诉”点赞,期待早日实现全省联网,期待这种高效便捷的模式能深入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
“要在推进‘智慧公诉’的基础上,适时启动‘智慧民行’、‘智慧侦监’等工作,加大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检察工作的融合方式,推动检察工作向‘智慧检察’全面迈进。”田效录副检察长强调。
“远程庭审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其可以大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庭审效率,更在于其可以通过电子示证方式,直观反映案件证据体系,有利于保证庭审质证效果。同时,因其运用远程信息支持技术,可以实现庭外指挥和指导,及时解决突发问题,强化出庭检察员法律监督职能。此外,区别于传统庭审,其全程留痕的特点也为及时开展庭审观摩、评议提供了平台,为进一步推行规范司法、阳光司法、人文司法注入了新的活力。”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李杨告诉记者,目前,在符合远程庭审条件的情况下,郑州市金水区、新乡市辉县等检察院已初步实现了“远程庭审为原则,非远程庭审为补充”的工作格局,有效解决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我们的工作重点是以‘三远一网’为抓手,推动智能语音、智能辅助办案等智慧检务建设。目前,全省各级院50%已建成远程庭审系统,30%已投入使用。高检院在10个省设立“智慧检务创新研究联合实验室”,我省已获高检院批复,实验室分别设在河南省检察院、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和新乡市检察院。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动信息化技术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努力打造有河南特色的智慧检察。”韩振标告诉记者。(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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