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魏新涛 宗珂)8月18日上午,辉县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崔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该法院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来,今年审结的第五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有力震慑了规避执行的老赖。
原告原某诉被告崔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辉县市法院于2015年4月作出(2015)辉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崔某某赔偿原某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6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59元。判决生效后,因崔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某向辉县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崔某某于2015年11月履行案款2000元,余款拒不履行。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但未履行。2016年1月和2017年5月,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2次;拘留期满,仍未履行。经法院执行人员多方了解查实,被执行人崔某某于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在新乡市先丰医药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共计领取工资款4.9万元,供自己使用。崔某某的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情形,法院遂将该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案经侦查,2017年8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崔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诉讼中已履行了民事判决,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崔某某表示认罪服判。
今后,辉县市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让拒执罪成为悬在老赖头上的一把利剑。
8月25日凌晨3点,新乡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干警35人在执行局长张秀金的指挥下,迎着黎明前的曙光,分乘9部警车,兵分三路,奔赴各自战区,打响了“秋季风暴”暨金融案件专项执行行动的第一场战役。
2017年7月20日凌晨,辉县市人民法院在集中执行活动中,将父亲逃跑后儿子辱骂执行人员的杨某某带到法院,杨某某悔恨万分,联系家属将案款交齐并缴纳罚款3000元。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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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凌晨3点,新乡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干警35人在执行局长张秀金的指挥下,迎着黎明前的曙光,分乘9部警车,兵分三路,奔赴各自战区,打响了“秋季风暴”暨金融案件专项执行行动的第一场战役。
9月11日下午,卧龙区法院召开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总结暨整体工作推进大会,全体干警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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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襄城县人民法院法官先后来到欧洲印象小区、城关镇南大街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
9月13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张云旗莅临新野法院调研执行工作。新野法院副院长李保澄、执行局局长柏延波陪同调研,执行局各庭室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
近日,扶沟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规避执行的董某有期徒刑7个月。李某诉董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沟法院于2016年8月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董某确认并愿意分批分期偿还借款260000元。因董某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李某遂于2016年10月向扶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老赖”却拒绝腾退房屋,甚至还暴力对抗执行,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抵押物时,对拒不履行判决、阻碍执行的高某依法拘留15日。
9月13日上午,周口中院召开全市法院八月份审判执行质效点评暨办案标兵表彰会。会议对八月份审判质效及执行工作进行总结讲评,对全市法院八月份涌现出的办案标兵进行隆重表彰。周口中院在家院领导、专职审委会委员出席会议,会议由刘明杰副院长主持。
2013年10月,李某以种袋料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西峡某贷款公司借款50000元,约定一年后还款。
2013年10月,李某以种袋料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西峡某贷款公司借款50000元,约定一年后还款。
法院明明已经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某银行账户中的3万余元,但等到要扣划该款项时,却发现本该被冻结住的钱竟然不翼而飞,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