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让我们这么快就拿到了钱。”2018年1月22日下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内,收到全部75万余元执行款后,申请执行人河南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向执行法官连声道谢。
河南某公司常年经营电器设备。2009年8月至2013年期间,河南某公司同某工程公司签订了订货合同五份,约定由河南某公司为某工程公司所承办的工地供应电气设备,并在合同约定了双方具体权利义务。
然而工程完工后,某工程公司却并未如约付款。多次电话、上门催收款未果后,2017年5月,河南某公司将某工程公司起诉到了惠济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货款损失75万余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7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河南某公司经多方打听,得知某工程公司名下有不少银行存款,但是某工程公司的经营状况却并不乐观,还时常拖欠其员工工资,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 2017年5月,河南某公司先惠济法院提出了保全申请。
受理该申请后,惠济法院执行干警放弃休息,前往某工程公司所在的沿海某省,迅速冻结了某公司的银行账户,共保全了该公司存款90万元。
随后,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河南某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订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积极履行各自义务。河南某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某工程公司应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且涉案工程项目早已完工投入使用,亦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遂依法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750801.26元及利息。
因判决生效后,某工程公司及时履行义务,2018年1月,河南某公司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一直联系不上,而执行法官多方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发现其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前期已冻结的账户也已查询不到相关信息。
面对这样的情形,为保障债权人权利的早日实现,执行法官果断出击,依法依规对前期保全的某工程公司90万元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至此,这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说法】
执行法官随后提醒,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类。由于诉讼案件往往周期较长,权利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将能有效地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毁灭财产,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本案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注销了其银行账户,河南某公司之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做法,就有效确保了其债权的及时实现。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增强风险意识,在签订合同或进行大笔资金往来之前,要注意审慎核查对方的信用状况及经营状况等,必要时要求其提供财产或人员担保,从而有效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鲁维佳 高爱萍)
12月12日上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第九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等系列涉农维权活动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现场发放案件执行款4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