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出资购买的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经营,合同到期,运输公司却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遇到这样的情况到底该咋办?近期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了这个问题一个答案。
2014年6月,杨某与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支行及河南某运输集团公司签订个人购车贷款合同一份。杨某以贷款方式从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罐式半挂车各一辆,借款期限为2年。河南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对杨某购车贷款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2014年7月9日,上述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罐式半挂车在车管部门进行登记,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河南某运输集团公司。2014年7月10日,该运输集团公司与杨某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主要约定:杨某自有货车以该运输集团公司的名称登记上户,车辆上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让,车辆产权仍属杨某。挂靠期限自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止。挂靠期间杨某每年向该运输集团公司交纳管理费6000元作为管理费用。挂靠合同期满,如杨某无违约行为,并且交清挂靠期间的全部费用,则杨某将牌证退还给运输公司,并将其挂靠的车辆转户,转户费由杨某自理,该运输公司则退还牌、证押金,双方终止合同。挂靠合同期满,如杨某愿意继续挂靠,经运输公司同意,双方另行签订挂靠合同等。
2016年7月31日,挂靠经营合同期满,杨某无违约行为发生。杨某不愿意再继续挂靠,未再签订新的挂靠经营合同。之后杨某找到该运输集团公司要求协助办理上述车辆过户手续,但该公司以内部规定要根据车辆情况收取2-5万元不等的费用为由不予办理。杨某遂于2017年4月将该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至金水区人民法院。
金水法院审理认为:私人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所涉及车辆现在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原告杨某提交的个人购车贷款合同、保险合同、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及车辆登记证书原件能够证明原告杨某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原告请求确认涉案车辆为其所有,证据充足,金水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挂靠经营合同约定,挂靠合同期满,原告无违约的情况下,被告应协助原告转户。被告河南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公司内部文件规定办理过户需收取费用为由不予办理,无合同及法律依据,金水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故被告应当及时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金水法院做出如下判决:一、原告杨某系挂涉案车辆所有权人。二、被告河南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杨某礼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毛佳玲)
12日上午,河南恒利达物流运输公司举行开业仪式,百十余车主到场祝贺,开业当天交车十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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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号上午,正阳县顺捷汽车运输公司举行盛大开业仪式。参加仪式的有驻马店鸿意达商贸公司和公司车主及支持公司发展的广大朋友。
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王志刚 田振中 宋振霞)2014年中国.商丘国际华商文化节将于11月1日召开。为了迎接盛会的到来,商丘交通运输集团十一公司提前准备,打造服务品牌,利用车辆经营者及驾驶员与乘客接触较多的优势,积极宣传商丘,树立现代商丘人形象。十一公司对职工和驾驶员开展文明素质教育,提倡社会文明新风,自觉履行《市民文明公德》和《文明守则》,努力为华商文化节的召开做贡献。目前,公司上下已掀起了“迎华商盛会,强道德素质、倡文明新风、塑商丘形象”的热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