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老赖”抱着我拖拖看,能不还钱就不钱的老思想、老办法对抗执行,也有不少人自我感觉摸出了对抗执行的“门道”,甚至出现过有“老赖”打电话“调戏”执行员,“你有本事怎么不抓到我啊?”的情况,但是,随着执行风暴的来袭,执行重拳出击,越来越多的老赖被绳之以法,不少多年的旧案得以执结,甚至有多人因此被判了有期徒刑。执行打出了声威,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16年前,申请人之子被犯罪分子持刀杀害,造成了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2017年12月18日,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刘英军认真负责,将其所承办的长达16年的未成年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攻艰拿下。案件难执行的原因之一是被执行人之子住了多年监狱,所以不愿赔偿。
被执行人之子董某辉(犯罪时未成年),于200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为从犯,帮忙递凶器),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1年3月被害人家属贺某、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判决第二项的民事赔偿义务,责令未成年人董某辉的法定代理人董某彦(系董某辉之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贺某、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由于是未成年赌资问题产生的斗殴现象,二被告人家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赔偿能力有限,一直未进行赔偿。多年来执行员“以法服人”给涉案父母讲法律,谈政策,告诉其父母孩子们因为年轻冲动,一时兴起没能控制好自我情绪触犯了法律,按照法律规定,虽然判了刑,但是民事赔偿责任仍要承担,多从和解方面做疏导工作,力争能感化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但积怨太深,一直未能达成和解。
终于在事发16年后,在面临越来越多的被执行人被绳之以法,被抓获履行后,面对街头打击拒执的宣传、面对失信彩铃、失信人限制、失信人照片公示及部分信息公之于众,加上执行员与其多次交流,比如“如果自己的孩子受到了伤害,一分钱得不到赔偿,该是多么的委屈,躲的了一时,躲不过一世”等与之掏心窝的对话,打动了被执行人。当年犯错的未成年人也已到而立之年,面对申请人表达了自己的歉意,并对于自己当年所犯下的错误进行了补偿,被执行人最终履行了还款2万元的义务。至此,一起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成功执结。(魏岚)
12月19日,被执行人姜某成功将钱款汇到平舆法院执行账户上,使得此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中牟农村商业银行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签订的“执行悬赏保险”正式生效
法院判决生效的案件,有的被执行人视而不见,甚至以“躲猫猫”的形式拒不履行。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12月19日,平舆法院在拘留被执行人李某后,李某拘留所里幡然醒悟,通知家人送来了执行案款。
12月19日下午,镇平豫龙纺织公司扶贫带贫分红发放仪式在镇平县彭营镇田营村举行。镇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伟、镇平县彭营镇党委书记王勇及有关领导参加了发放仪式。
尉氏县人民法院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找准症结,于12月19日一次性执结这三起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私自藏匿财务,并把财务抵偿给其他未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债权人,虽然后来追回财务,履行义务,取得申请人谅解,仍然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时某因生意需要向好友王某借钱,二人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等事项。约定到期后,时某没有及时还钱也未和王某沟通。
尉氏县人民法院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找准症结,于12月19日一次性执结这三起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
“正派为人、踏实做事、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扎实、清正廉洁”,这是正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李向东同志自1995年进入法院工作以来,领导和同事们最耳熟能详的评价。自参加工作以来,他一直工作在刑事审判第一线,多年来,他多次被评为市、县先进工作者,曾荣立个人二等功二次、三等功二次,并先后被授予河南省“千名中原卫士”、驻马店市“打黑除恶先进个人”、“打击两抢一盗先进个人”、“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等多项荣誉称号。
12月20日上午,领到执行款的申请人王某等4人代表90户业主将 “依法保障百姓权益 不畏艰辛刚正不阿”“领导垂范一身正气 人民法官执法如山”两面锦旗,送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表达他们的对法院的感激之情。
正阳县人民法院召开第九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等系列涉农维权活动新闻发布会。
2017年12月13日,襄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冒着严寒来到鄢陵县彭店镇戴岗村被执行人厂中进行了异地司法拍卖交接,旨在顺利完成司法拍卖交接环节,将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履行。
2017年12月18日,家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聚贤乡青冈村的农民工陈某某怀着惊喜的心情跨越千里来到襄城县人民法院,在立案执行还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便领取到了自己索要两年未果的工钱31585元。
为提高购车性价比,许多人会到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二手汽车。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购买二手车时,一定要完善相关手续,不要为日后留下纠纷隐患。日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一起买车人诉卖车人不过户案件,在卖车人全部否认买卖事实的情况下,该院最终根据卖车人的一张保证书判定买车人与二手车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签订的买卖合同成立,原车主应将车辆过户给买车人。
“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了赔偿款,谢谢您们了!”12月18日,当申请人刘某从淅川法院执行干警手中接过7000元交通事故赔偿款时,感激之情溢于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