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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举报开发商手续造假 新郑官方:无能力鉴别

2019-08-02 16:06:09   来源:大河报·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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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施工方举报开发商手续造假,新郑市住建局:无能力鉴别

记者 丁丰林

核心提示丨“工程款至今没有结算,哪儿来的(建设工程)结算书?农民工工资也没付完,谁给他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无拖欠证明?”昨日,新郑市一处楼盘的施工负责人向大河报反映称,他所建设楼盘的开发商为了办理不动产证,伪造工程竣工备案材料。他于今年7月9日向新郑市住建局进行了实名举报,但住建局在明知工程未完成结算的情况下,仍在继续给开发商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对此,新郑市住建局相关人员在受访时称,他们无法判断开发商提交材料的真伪,建议举报人走司法程序鉴定。

遭遇:工程款还未结算,开发商已提交竣工验收备案

该起事件的举报人何先生,自称是新郑市鸿鹄嘉苑小区5号楼、6号楼两栋楼的项目负责人和投资人。昨日,何先生告诉大河报记者,他承建的两栋楼于2014年12月份动工,2017年6月份竣工并交付。至今已经过去了两年多时间,工程尾款还有大约3000多万元,开发商一直没有结算,期间他曾多次向开发商催要,开发商以各种理由一直拖延。一直到今年7月初,奇怪的事情发生了。

“当时我们发现5、6号楼的业主开始申请不动产证了,我们就感到很奇怪:要办理不动产证,必须经过住建局的竣工验收备案,业主们说开发商已经进行过备案了,但是5、6号楼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都在我这儿了,开发商是咋进行的竣工验收备案呢?”

何先生说,他立即就向新郑市住建局进行查询,被告知开发商确实提交了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只能是伪造的。”何先生说,竣工验收备案需要提交很多材料,“其他的材料我不敢说, 止,我干的工程还没有结算,哪儿来的结算书?农民工工资现在也没结清,谁给他签的无拖欠证明?”

何先生说,他于今年7月9日,向新郑市住建局实名举报了开发商伪造竣工备案手续一事,新郑市住建局第二天将他和开发商叫到一起协商,开发商也承认没有完成工程结算,承诺会尽快结算。但至今已过去20多天了,不仅开发商仍未与他结算,而新郑市住建局的竣工验收备案程序也未叫停。

开发商:工程结算还在进行,材料真伪需问住建局

公开资料显示:鸿鹄嘉苑位于新郑市泰山路与湖滨路交汇处,规划户数1300户,已于2017年6月30日竣工交房,开发商为郑州荣立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资料显示:郑州荣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立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公司股东共有三人,其中王庆贺为执行董事,王明照为监事。

8月1日上午,记者去到荣立公司,公司工作人员证实,王明照为公司总经理。在表明采访来意后,公司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王明照,王在电话中称,自己现在项目上,让记者到项目上采访。

记者随后去往鸿鹄嘉苑项目,到达后并未找到王明照。根据荣立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王明照的电话号码,记者多次拨打,未获接听,发送采访短信亦未获回复。

荣立公司的工作人员又向记者提供了公司其他负责人电话,记者逐一拨打后,公司一名宁姓经理向记者证实:关于5、6号楼的工程款,目前荣立公司与何先生还在结算过程中。至于何先生所说的“公司伪造结算书等竣工备案材料”,宁经理称,记者应去住建部门核实真伪。

住建局:无能力鉴别材料真伪,建议走司法程序鉴定

记者随后去往新郑市住建局,在该局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业管理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科室的李姓科长以及鸿鹄嘉苑项目的具体经办人岳先生均因公务外出,不在单位。

经住建局工作人员联系,记者和岳先生通了电话。岳先生在电话中证实,何先生确实向其科室实名举报过荣立公司伪造竣工验收备案一事。

岳先生说,因为鸿鹄嘉苑小区早在2017年就竣工了,对开发商和施工方的情况他们并不了解。在荣立公司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后,他们严格按照目录要求进行了审核,结论是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

岳先生介绍,他在接到何先生的举报后,第二天就通知了施工企业和开发企业来到住建局说明情况。开发商向住建局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称所交材料没有问题,是因为和施工方发生了一些纠纷,目前已经达成了协议,同意私下解决,目前他也一直在等开发商反馈信息。至于工程结算问题,“他(开发商)说有(结算),他(施工方)说没有(结算),我们无法界定,也无法了解真实情况。”

对于何先生举报的荣立公司伪造材料一事,岳先生说:“(荣立公司提交的)资料上盖有7个单位的公章,至于他是不是伪造的,我们没有鉴别的能力,我们建议举报人可以走司法程序鉴定。……如果(备案材料)真存在问题,肯定会采取措施。”

律师说法:

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的于继春律师认为,在该起事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核验备案材料是否虚假。如果经核验,确系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住建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修正)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局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建设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有审查的义务和责任,应该审慎审查相关手续。但根据行政行为一般学说,备案部门进行的应该是形式审查。如果发现有虚假证明材料之后,依照上述规定,应当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文章关键词:开发商,施工方,手续,造假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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