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刘少利 通讯员 李媛媛)近期,登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登封法院)民一庭集中快速审理顺利审结徐某与赵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涉案金额达160万余元,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及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简要案情:
2017年赵某称其出资56万元持有的上海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以160万余元的价格转让要退出,问徐某是否有意投资进入该企业,原告答应后于2017年8月24日、8月28日分两次共计160万余元汇入被告指定的银行账号,双方在8月30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在原告催促下被告与原告在2021年6月15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应于同年8月31日前配合原告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被告违反约定原告可以向被告追偿损失及违约金。在2021年9月8日原告通知被告在20日前履行协议,10月25日通知被告在11月5日前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解除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并退还股权转让款160万余元及利息。被告一直不予回复,原告又给被告多次打电话其均不接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徐某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登封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补充协议》;被告退还原告股权转让款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主要做法:
一是快立快审,畅通中小投资者诉讼渠道。登封法院收到原告起诉材料后,迅速为中小投资者启动了绿色通道,优先集中办理了立案手续。通过微信小程序等网上诉讼服务,实现案件流程和信息自助查询,在先完成诉讼缴费等事项,减少当事人诉累。法官在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确定开庭时间,集中力量和时间,快速开庭审理。二是完善审判机制,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提高中小投资者保护专业化水平。针对相关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等特点,登封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专业审判团队、加强业务培训等方式,提升中小投资者保护专业化水平。三是依法裁判,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审判法官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双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补充协议》自动解除,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原告徐某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刘某未履行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义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因此《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依约自动解除,被告应退还原告已支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典型意义:
该案充分体现了登封法院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工作方面充分发挥了司法主导作用,坚持合法权益保护与风险防范提示并重,为营造登封市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利的司法保障。在今后的工作中登封法院将继续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宣传,充分利用登封法院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官方微博等渠道以提高群众预防投资风险和依法维权能力,同时加快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诉调对接制度、繁简分流制度,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优化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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