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刘少利 通讯员 钟莹莹)“警察同志!我的手机不见了,手机上有重要信息,快帮我找一下吧。”12月4日晚18时许,登封市君召乡大呼沱村仝某、杜某夫妇来到登封市公安局君召派出所报警,焦急地对民警说道。
接报后,值班民警窦新强、张世广立即放下手中的碗筷对报警人进行了简单询问,经了解,杜女士当日下午出门到辖区某超市购物,但从超市出来后回家的路上发现手机不见了,自己也记不得手机是什么时候丢失的。窦新强说:“手机价值虽不大,但手机上有重要信息,另外手机未设置密码,随时会出现手机账户金额被转的风险,得尽快帮杜女士找到手机。”
事不宜迟,民警一方面拨打丢失的电话,手机仍可打通,但一直处于未接状态;另一方面民警查看监控对杜女士从家到超市的路段进行视频追踪,同时杜女士尝试用另一部手机对自己丢失的手机进行定位,发现手机仍在辖区村内活动,但一直处于活动状态。
经过查找,民警通过监控也确定了捡到手机人员的体貌特征,根据监控和定位得到的信息,晚上22时许,终于在辖区村内路上发现捡拾手机的人。经了解,捡拾手机的人系过路人员,其在经过辖区时,发现了掉在地上的手机并捡走,民警表明身份后,该人将手机归还给了报警人。
从民警手中接回自己失而复得的手机后,失主对民警不辞辛苦多方努力寻找的暖心帮助表示感激,并在第二日将“人民警察为人民 失而复得暖人心”的锦旗送到民警手中,再次表示感谢。
登封警方提醒:拾到丢失的财物归还失主,不仅是社会的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义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若拾得财物不予归还,则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数额,则可能构成侵占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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